王某鳴與馬某權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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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遼1422民初1603號

原告:王某鳴,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芯,系遼寧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權,男。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系養(yǎng)貨車搞運輸?shù)摹?018年7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做司機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10000元,管吃住。原告為被告工作至2018年6月10日,工資共計35000元。原告工作期間,被告僅僅支付原告一個月工資10000元,截止到目前,被告拖欠原告工資款25000元未給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訴狀、通話錄音以及被告當庭陳述等載卷為憑,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雙方對于提供勞務的內容以及報酬的約定,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照約定為被告提供了勞務,被告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鳴工資款2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元,原告已經預交,減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原告負擔0元,應予退還4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程偉利
書記員馬艷嬌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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