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與劉某1、劉某2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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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2021)黑0202民初241號

原告:孟某,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漢族,退休,住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巖峰,黑龍江法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1,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
被告:劉某2,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雍洪飛,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中華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根據(jù)當(dāng)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孟某與劉景和(2017年10月9日去世)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雙方均系再婚。被告劉某1系原告孟某之女,被告劉某2系劉景和之子。2016年孟某與劉景和經(jīng)龍沙區(qū)人民法院調(diào)解離婚,離婚調(diào)解書中約定:劉景和名下的位于齊齊哈爾市××樓××單元××房產(chǎn)歸劉景和所有,劉景和給付孟某房屋差價款60000.00元,(執(zhí)行辦法:于2016年9月1日之前給付30000.00元,于2017年8月1日之前給付30000.00元)。如劉景和在2017年8月1日之前未給付孟某全部房屋價款,位于齊齊哈爾市××樓××單元××房屋歸孟某所有,由孟某給付劉景和房屋價款100000.00元。2019年,劉某1起訴劉某2,要求劉某1與劉某2共同繼承訴爭房屋,龍沙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202民初14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劉某1的訴訟請求。2019年,孟某申請執(zhí)行,龍沙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202執(zhí)1539號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孟某的執(zhí)行申請。2020年,劉某1訴劉某2,要求繼承劉景和的遺產(chǎn)65000.00元,龍沙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202民初421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劉某1的訴訟請求。劉某1不服判決,上訴至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黑02民終182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原告訴求中已經(jīng)明確本案并非是對劉景和與孟某婚姻存續(xù)期間財產(chǎn)進行分割處理,而是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并非是通過訴訟程序予以解決,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孟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00元,由原告孟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聰
人民陪審員張玉
人民陪審員魏麗娜
書記員范星璐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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