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承攬合同糾紛(2021)甘0522民初23號
原告:齊某。
被告:董某。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農歷8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與原告協商約定由原告雇人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完成被告所承包位于秦安縣葉堡鎮(zhèn)蔡家牌樓村殷某宅院修建的粉刷及地板磚鋪設等工作,同時被告與原告寫下協議1份,內容為“承包樓:建筑面積為1平方125元,粉刷為大眾化活,樓頂1-2層白灰不粉,柱子不粉,其他白灰包括,一樓地平為水泥,二樓為地板磚,伙房廁所洗澡間為內墻磚、地板磚,外粉為四面,女兒墻在內,樓梯沒有談,院子沒有談,付款為外粉完10000元,大寫壹萬元,內砂灰白灰完工付10000元,大寫壹萬元正,還剩一天活全付清所有款。二樓層面不包括,一樓陽臺不包括,工期進場1個月,甲方:董某,乙方:齊某?!焙贤炇鸷笤娼M織人員進行施工,后在施工中雙方因工程質量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拒絕原告繼續(xù)施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另查明,原告承包的被告工程粉刷等工作經鑒定雙方約定協議總包價為40648.75元,原告未完成部分總價為10368.56元,原告實際完成部分總價為30280.19元;原告因案涉工程量鑒定花去鑒定費6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按照被告的要求為被告修建他人的宅院進行粉刷等工作,由被告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F原告在完成自己修建義務后,被告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行為違背雙方約定,構成違約,其應依法承擔繼續(xù)給付的違約責任。因原告實際完成案涉工程部分總價為30280.19元,被告已經支付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280.19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應予支持,超出部分因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鑒定費的負擔,因鑒定機構收取鑒定費6000元是對雙方工程總包價進行的鑒定,而實際上原告對案涉工程部分工程未施工,故該未施工部分的鑒定費1530元由原告負擔為宜,其余鑒定費4470元應由被告負擔;對于被告所稱原告修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意見,因被告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對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如有證據確能證明原告交付的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可另案主張。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齊某剩余工程款25280.19元;
二、駁回原告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6元,減半收取353元,由被告董某負擔246元,原告齊某負擔107元;鑒定費6000元,由被告董某負擔4470元,原告齊某負擔15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萬忠
法官助理靳慧
書記員劉璐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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