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星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程某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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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服務合同糾紛(2021)遼0702民初855號

原告錦州星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古塔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艷艷,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斯佳,遼寧古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女,2003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東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5月20日,被告在原告指定的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期間原告為被告進行舞蹈、健身培訓、委托經紀人提高自身素質、幫助漲粉、刷抖音。2020年5月31日,原告(甲方)錦州星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乙方)程某簽訂主播藝人經紀協議,約定:“二、合作內容: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圍內擔任乙方獨家的經紀公司,獨家享有乙方的全部主播事業(yè)的經紀權。經紀權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演藝、線下活動、商務經紀、主播周邊、合作期內,甲方為乙方提供直播的平臺及服務資源,為乙方提供主播事業(yè)方面的規(guī)劃等。三、合作期限:本協議合作期限為10年,自協議簽署之日起生效。四、直播約定: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演藝。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演藝。乙方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數:26天/月(一天直播有效時長1小時為一個有效直播天數)。乙方每自然月最低直播時長:156小時/月。乙方每自然月最低拍攝:26個短視頻。五、收益分配:乙方每月可獲得最低報酬為人民幣5000元/月,甲方應每個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最低報酬(節(jié)假日順延)。甲方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交納稅費及扣除平臺和贊助等分成后,剩余酬勞為甲乙雙方的可分配收益,分配類型為甲方40%,乙方60%。甲方安排的培訓、演出、拍攝、錄制中產生的成本費用,其費用由甲方負責籌備支付,但由乙方自行報讀的課程其費用由乙方自理。七、權利歸屬:錄音錄像制品的鄰接權歸甲方。乙方在甲方指定平臺進行線上活動時使用的賬號所有權歸甲方。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協議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欲對合作期限、合作內容、費用等協議內容或條款進行變更或補充的,應與對方協商一致并簽定補充協議進行確定。乙方同意,在任何時間,若甲方認為乙方不適合目前的直播活動及相關的商業(yè)活動形式,甲方可在書面通知乙方后,進行無條件解約。十、違約責任: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乙方嚴重違約,乙方應退還甲方所有報酬(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費用、禮物收益、網絡演出酬勞以及其他相關收益),并賠償甲方100萬元人民幣或已履行合約期內乙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總金額的違約金,違約金按前兩者金額較高的為準。還應賠償甲方對乙方進行投資。乙方消極直播、不服從甲方管理,或因乙方主觀原因決定不再從事網絡直播行業(yè)。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不能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2020年7月21日,被告程某通過其手機支付寶領取原告支付工資收益11400元;2020年8月20日,被告程某通過其手機支付寶領取原告支付工資收益28500元;2020年8月30日,被告程某通過其手機支付寶領取原告支付工資收益500元;2020年9月20日,被告程某通過其手機支付寶領取原告支付工資收益13100元;2020年10月21日,被告程某通過其手機支付寶領取原告支付工資收益27200元;2020年11月20日,被告程某通過其手機支付寶領取原告支付工資收益25000元;2020年12月21日,被告程某通過其手機支付寶領取原告支付工資收益34900元;2021年1月22日,被告程某通過其手機支付寶領取原告支付工資收益45900元;2021年2月22日,被告程某通過其手機支付寶領取原告支付工資收益55000元;以上合計241500元。2021年3月,被告程某未在雙方約定的直播平臺上進行網絡直播。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主播藝人經紀協議、原告支付被告工資收益支付寶轉款明細、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對質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錦州星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程某簽訂合的主播藝人經紀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視覺包裝、技術培訓、整合策劃等相關包裝及推廣服務,被告亦依約通過原告提供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賺取收益。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在每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數和直播時長進行工作,但被告在2021年3月開始未按合同約定每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數和直播時長進行直播,其行為已違反雙方合同的約定,原告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主播藝人經紀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被告程某主觀原因未從事網絡直播行業(yè),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被告程某應按合同約定退還原告所有勞動報酬即241500元。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100萬元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對此,本院認為,因原被告雙方合作時間較短,期間原告雖協助被告進行推廣和曝光,但根據被告領取的工資收益來看,被告的粉絲量及影響力尚小,經濟價值相對較低,故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的100萬元違約金過高,本院予以調整并根據原告的預期利益損失、合同履行期限、被告違約程度、被告經濟價值等綜合因素,酌情支持原告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關于被告程某與原告簽訂主播藝人經紀協議時,雖未年滿18周歲,但被告程某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告可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七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錦州星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程某于2020年5月31日簽訂主播藝人經紀協議;
二、被告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錦州星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人民幣241500元;
三、被告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錦州星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四、駁回原告錦州星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974元,原告錦州星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9551元,被告程某負擔人民幣64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熊偉
人民陪審員周麗
人民陪審員王旭
法官助理谷薈萃
書記員周佳妮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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