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教育機構(gòu)責任糾紛(2021)蘇02民終295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1,男,2011年9月26日生,漢族,住宜興市。
法定代理人:劉某2(系劉某1之父),男,1991年5月30日生,漢族,住宜興市。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劉某1之母),女,1996年7月3日生,漢族,住宜興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宇翾,江蘇路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談國鋒,江蘇路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宜興市悲鴻實驗小學,住所地宜興市屺亭街道河東路**。
法定代表人:蔣全平,該學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春強,宜興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洋,宜興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女,2012年3月6日生,漢族,住宜興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福盤(法定代理人,系徐某之父),男,1987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28219********,漢族,住宜興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玲(法定代理人,系徐某之母),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519********,漢族,住宜興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某1系悲鴻小學學生,其在2019年9月3日下午第三節(jié)寫字課上,不慎眼睛受傷,向上課仝皎老師反映稱自己不小心把鉛筆戳到了眼睛,仝皎老師看看劉某1沒有外傷就安排其至辦公室休息,因臨近放學也沒有在受傷時通知學生家長。在該校放學后,劉某1家長接劉某1時才告知劉某1右眼受傷的事情。
又查明,2019年9月3日,劉某1先至宜興市人民醫(yī)院治療,當天至江蘇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劉某1先后共計住院次11天,進行右眼眼球裂傷縫合術(shù)、右眼人工晶體睫狀溝固定術(shù)、角膜拆線。
又查明,2020年9月11日,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出具錫誠[2020]鑒字第210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某1人工晶體植入術(shù)后評定為九級殘疾;其誤工期(治療休息期)150日,護理期45日,營養(yǎng)期45日為宜。劉某1支付鑒定費3060元。
審理中,劉某1陳述,配眼鏡費用2059元包括2020年1月19日在宜興市人民醫(yī)院配鏡500元,2020年6月20日在精益眼鏡配鏡784元,2020年6月28日在精益眼鏡配的鏡框231元,2020年9月17日在視博視界配鏡544元。后對2020年6月28日在精益眼鏡配的鏡框231元不予主張。2020年1月19日在宜興市人民醫(yī)院檢查度數(shù)為425度,后配了副眼鏡,當時右眼矯正度數(shù)是400度。2020年6月15日去江蘇省人民醫(yī)院檢查,檢查的結(jié)果是右0.08,左0.8,矯正視力右0.4,回來在精益眼鏡配鏡,當時右眼矯正度數(shù)為350度。2020年9月17日再次到江蘇省人民醫(yī)院檢查,檢查右眼為350度,軸位1.25*160/0.4。后去江蘇人民醫(yī)院對面的視博視界配的眼鏡。
審理中,悲鴻小學對醫(yī)療費、器具費9764.14元認可其中的8205.14元,認為因無醫(yī)囑需扣除2020年6月20日精益眼鏡配鏡費用784元及2020年9月17日視博視界配鏡費用544元、營養(yǎng)費認可30元每天計1350元、護理費認可80元每天計3600元、交通費認可1000元、認可住宿費246元、對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殘疾賠償金標準、精神撫慰金標準均無異議。但認為眼睛外傷史對鑒定結(jié)論有參與度。
本案爭議焦點1為:劉某1損失是多少?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1眼睛受傷后經(jīng)過醫(yī)院治療及檢查,為矯正右眼視力于2020年6月20日在精益眼鏡配鏡及2020年9月17日視博視界配鏡均有利于眼睛視力的恢復,屬合理必要的輔助治療,該兩筆費用784元及544元應予支持,醫(yī)療費為9533.14元(包括配眼鏡費用1828元);營養(yǎng)費按30元每天標準計算即1350元;護理費按100元每天標準計算即4500元;交通費1946.5元屬合理范圍應予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住宿費246元雙方均無異議,應予認定;關(guān)于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悲鴻小學認為,眼睛外傷史對鑒定結(jié)論有參與度,但鑒定機構(gòu)在鑒定時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guī)定,以劉某1人工晶體植入術(shù)后評定為九級殘疾,故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殘疾賠償金應為209840.64元?(23836﹢5636)×1.78×20%×20?、精神撫慰金應認定為10000元,以上損失合計237966.28元。
本案爭議焦點2為:劉某1、悲鴻小學、徐某、王玲、徐福盤承擔何種責任?
審理中,悲鴻小學向一審法院提交2019年-2020年第一學期二年級三班和二年級四班班主任工作手冊、一年級三班和一年級四班班主任工作手冊、日常班會課記錄,證明悲鴻小學按照教育局要求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培訓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訓,不存在教育缺失和教育不到位的情況。經(jīng)質(zhì)證,原告對該證據(jù)的三性均不認可,認為該證據(jù)的形成時間、記錄是否真實無法確認,相應的手冊中也未能發(fā)現(xiàn)與本次事故有關(guān)的安全教育。即使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老師、學校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本次事故發(fā)生在課堂上,無法免除學校對學生安全管理及保護義務責任。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不能提交證據(jù)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劉某1在眼睛受傷后第一時間向老師反映稱是其自己不小心戳傷眼睛同時也未提交與徐某搶奪鉛筆致其眼睛受傷的證據(jù),故其要求徐某及徐某父母徐福盤、王玲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悲鴻小學提交的班主任工作手冊和日常班會課記錄可以證明悲鴻小學盡到了管理、教育的職責。劉某1眼睛受傷是其自身造成的,其應自己承擔責任,悲鴻小學亦不承擔責任。
關(guān)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悲鴻小學應對劉某1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酌定為70%。
理由如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事發(fā)時劉某1不滿八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在悲鴻小學學習期間,受到了右眼球穿通傷的人身損害,悲鴻小學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悲鴻小學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故本案審查重點為悲鴻小學能否證明其已經(jīng)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分析案涉事故中,悲鴻小學的行為情況:1.學校作為教育機構(gòu),對就在其就讀的未成年人負有管理教育的法定職責。劉某1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需要盡到更高的管理注意義務。劉某1在班主任教育管理的課堂上發(fā)生右眼穿透傷的事故,經(jīng)司法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在任課老師稱并未發(fā)現(xiàn)課堂上有任何學生違反紀律的情況下,有學生發(fā)生如此嚴重的傷害事故,可以認定學校對課堂教學管理和安全保護存在疏忽和失責,未能盡到謹慎的管理義務。2.眼睛是非常重要和精密的器官,在劉某1用手捂著眼睛走到教室前方主動匯報老師,并陳述眼睛被鉛筆戳到、眼睛看不清了的情況下,老師僅憑眼睛只是流淚、未見出血就認為情況不嚴重,既未及時送醫(yī)救助受傷害的學生,也未及時通知學生監(jiān)護人,僅認為受傷時已接近放學,等放學與家長交接時再告訴家長也一樣,從而未采取應急措施,未盡到積極的救助和告知義務。3.劉某1是一個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己遭受的損害尚無法進行準確的表述,任課的班主任老師僅憑其事發(fā)后陳述的“自己不小心弄鉛筆戳到眼睛了”,就認定系學生自己誤傷了眼睛,從而未及時調(diào)查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傷害形成的過程、損傷的大概程度,致使劉某1右眼受傷的具體事實情況無法查清,無法為及時救治提供參考,也無法確定侵權(quán)責任主體,向可能的侵權(quán)人主張賠償。
針對以上情況,悲鴻小學在庭審中僅提供班主任工作手冊、日常班會課記錄以及當庭陳述等材料內(nèi)容,不足以證明其已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劉某1的人身損害結(jié)果存在因果關(guān)系,應當承擔責任。綜合分析其過錯情況,本院酌定悲鴻小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關(guān)于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劉某1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右眼損傷系徐某的加害行為所致,故徐某、王玲、徐福盤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劉某1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課堂上也應遵守學校課堂紀律,發(fā)生案涉?zhèn)κ鹿?,其本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且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在日常生活中應對子女進行一定的安全教育,事發(fā)后也未將治療過程中劉某1告知的存在搶奪鉛筆致傷的情況及時與學校溝通反饋,故對案涉事故的損害后果,應自負30%的責任。
一審認定劉某1因右眼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37966.28元,本院予以確認。故悲鴻小學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為166576.40元(237966.28元*70%)。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應予糾正。劉某1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2020)蘇0282民初6341號民事判決;
二、宜興市悲鴻實驗小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給付劉某1賠償款166576.40元;
三、駁回劉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00元,鑒定費3060元,合計3860元(劉某1已預付),由劉某1負擔1158元,由悲鴻小學負擔270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00元(悲鴻小學已預付),由劉某1負擔480元,由悲鴻小學負擔1120元。悲鴻小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給付劉某1一、二審訴訟費差額222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薛崴
審判員諸佳英
審判員楊曦
書記員李蒙
2021-07-1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guān)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