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某鐘冠飛與李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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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桂0821民初1717號

原告:鐘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廣東省吳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松林,廣東品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廣西平南縣。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10月份通過交友軟件通過陌陌認識,于2020年3月份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后開始同居。同居期間,原告給了被告30000元作為彩禮,同時也不斷有轉賬給被告。2020年12月份雙方發(fā)生爭吵后被告離開原告。2021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無法達成調解。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的及其在庭審中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一、關于被告應否返還彩禮30000元給原告的問題。原、被告自由相識戀愛并同居生活,原告支付彩禮給被告是基于雙方結婚的意愿,后由于雙方發(fā)生爭吵,被告離開原告。至今雙方未領取結婚證,沒有結為夫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沒有結成夫妻的,彩禮有返還的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彩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被告是否保管有原告的工資,如有,應否返還的問題。通過庭審,查明原告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有轉賬給被告,但并沒有證據(jù)證實是原告將其工資交由被告保管。如原告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可另案起訴被告,其所主張的轉賬屬于保管工資沒有證據(jù)予以支撐,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返還30000元給原告鐘某;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件受理費774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上述金錢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加五提出副本,上訴于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1584元(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賬號:20×××16,開戶行:農(nóng)行貴港分行)。逾期不交上訴費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廖培華
法官助理秦文燕
書記員楊成堅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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