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甘0702民初4465號
原告:王某,男,漢族,甘肅省張掖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甘肅金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漢族,甘肅省張掖市人。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5年2月,原告給被告供應砂石料,被告累計欠原告砂石料款達13000元,并出具欠據,后經原告多次催要結算,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至今未付?,F(xiàn)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該嚴格認真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砂石料后,依法應該按約支付欠款,但被告拖欠至今未支付,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給付砂石料款13000元違約責任。被告趙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法律賦予其在訴訟中相關權利的主動放棄,依法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支付原告王某砂石料款13000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減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趙某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負擔的案件受理費直接給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費退還6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勇
書記員任秀娟
注:本判決書一經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雙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執(zhí)行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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