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2021)湘1003民初2143號
原告:雷某,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郴州市蘇仙區(qū)人,現(xiàn)住郴州市北湖區(qū)。
被告:王某,女,1994年3月18日出生,漢族,郴州市蘇仙區(qū)人,現(xiàn)住郴州市。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確認在卷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于2017年7月4日在蘇仙區(qū)民政局登記復婚。2020年6月1日,經(jīng)郴州市蘇仙區(qū)民政局再次登記離婚。原、被告在登記離婚時就雙方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債務清償?shù)仁乱诉_成一致書面協(xié)議,其中約定:“一、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子、雷智嚴(男)4歲,歸男方撫養(yǎng)(原告)撫養(yǎng)、教育,女方探望;女、雷悠然(女)2歲,歸男方撫養(yǎng)、教育,女方探望。二、關于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男方從2020年7月開始每月給予女方一千元,金額為2萬元。付完2萬為止……?!彪x婚登記當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撫養(yǎng)費。2020年6月3日原告又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另外寫下一份承諾書,承諾書內容為:“我王某因和雷某辦理離婚手續(xù)?,F(xiàn)我王某自愿付30000(叁萬元整)給雷某作為補償費,30000元補償費以每月15日將錢打至雷某銀行卡(6214××××3436)此銀行卡王某拍照保存。此承諾書的補償在履行的過程中,男方不得糾纏女方或再次索要錢財和威脅等行為,此承諾書將作廢。同時離婚協(xié)議上的雷某付給王某的20000(貳萬元整)也不需要雷某支付了。此承諾的補償費按以上要求履行,如有拒付或者晚付,我王某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特此注明:雷某以后都不許在問王某要取任何錢財或人身傷害不然將作廢此承諾書。承諾書:王某。2020年6月3日。”承諾書簽訂后,被告在2020年7月至10月的每月15日向雷某均支付了2000元,共計8000元。2020年11月以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個小孩的撫養(yǎng)費,也未按承諾書每月支付1000元補償費。原告在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后,故釀此案。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及《承諾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也依照該離婚協(xié)議書辦理了離婚登記,各方應當按照協(xié)議及承諾書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在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每月向原告支付2000元,根據(jù)《離婚協(xié)議書》及《承諾書》的約定,應認定1000元為撫養(yǎng)費,1000元為補償費。2020年11月后,被告未按《承諾書》履行給付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諾書》的給付義務理由正當,應予支持??鄢桓嬉阎Ц兜?000元,被告還需向原告支付的金額為26000元。支付的方式為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26000元支付完畢止。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從2020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雷某支付補償費1000元,直至26000元支付完畢止。
二、駁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鄧敏
法官助理劉瀟
書記員李珍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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