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與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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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0303民初3127號

原告:于某某,男,住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某某,男,住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
被告:金某某,女,住所: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qū)。

經審理查明,被告金某某分別于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1月27日向原告于某某借款3600元、3000元,并出具借條兩張,被告金某某在借條上簽字。
上述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有:借條兩張。被告未提供證據。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借條用以證明被告金某某曾向原告于某某借款6600元的事實,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66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節(jié),因2018年10月14日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利息以欠款本金3600元為計算基數,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21年6月8日起計算至欠款償還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因2018年11月27日借條中約定2019年5月份償還,故利息應欠款本金3000元為計算基數,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償還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于某某借款本金36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元為計算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6月8日起計算至欠款償還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于某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元為計算基數,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償還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受取25元,由被告金某某承擔,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余款25元由本院返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白云
書記員暢誠蕊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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