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蘇0812民初5580號
原告:左某1,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漢族,淮陰發(fā)電廠退休職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區(qū)。
被告:左某2,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漢族,公務員,住淮安市清江浦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7月4日在淮安市清江浦區(qū)民政局辦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中載明:“左某2與左某1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因為夫妻感情不和,現(xiàn)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如下:……位于匯通商城二街6、位于收審站看守所西側12幢301室……房屋產權歸女方左某1所有。男女雙方無其他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男女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由男方左某2享有和承擔。”
原坐落于本市收審站看守所西側12號301室房屋(建筑面積58.96平方米),系原、被告于1993年以成本價購得,產權登記在左某2名下。因本市檢察院東側地塊改造需要,上述位于收審站看守所西側12號301室房屋在2018年被拆遷征收。2018年8月27日,征收實施單位將該房屋相關證照收取并出具接收單一份,上載:“被征收人:左某1(左某2),貴戶已于2018年8月27日簽訂了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現(xiàn)將房屋所有權證壹本,編號為28899;……收回存入征收專戶檔案中。被征收人簽字:左某1?!睓z察院東側1號地塊被征收戶房屋補償情況明細(58組)載明上述房屋的拆遷補償情況如下:房屋補償619848.9元,裝潢、附屬物補償8844.68元,搬遷補助費35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3886.2元(預算),住宅房屋提前搬遷獎勵共計143400.78元,以上合計776330.56元。
另查明,被告左某2、案外人程杰因涉案外人于杰與朱懷忠、郭梅花民間借貸糾紛,經(jīng)本院作出(2017)蘇0812民初7645號判決,確定由左某2與程杰對朱懷忠、郭梅花所欠于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因債務履行不能,于杰向本院申請對朱懷忠、郭梅花、左某2等予以強制執(zhí)行,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蘇0812執(zhí)2816號執(zhí)行裁定,扣留、提取左某2所有的位于健康東區(qū)6區(qū)1幢301室(即收審站看守所西側12號301室房屋)的所有拆遷補償款項。后因于杰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執(zhí)行,本院隨即于2018年11月23日終結對(2017)蘇0812民初7645號判決的執(zhí)行。2018年11月28日,本院將776330.56元拆遷安置補償款中的一半,也即388165.28元匯入原告左某1尾號9373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中。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補償明細表、證照接收單、銀行卡交易明細、執(zhí)行通知書、(2017)蘇0812民初7645號判決書,以及本院調取的(2018)蘇0812執(zhí)2816號執(zhí)行裁定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原、被告均認可離婚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5000元直至清償完畢;被告則稱每月償還5000元有壓力,要求按年支付,每年給原告10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原、被告就拆遷款項支付方式及期限分歧較大,致本案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夫妻離婚時,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原、被告在離婚時自愿簽訂協(xié)議,雙方一致同意原坐落于收審站看守所西側12號301室房屋歸原告所有,故該房屋因拆遷轉化而來的相關財產權益,也即拆遷安置補償款776330.56元亦應歸屬原告,但因被告左某2牽涉他人借貸糾紛,致上述拆遷安置補償款中的一半為其所用,故原告有權向其主張該部分款項。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左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左某1人民幣388165.2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22元,減半收取3561元,由被告左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如本判決依法生效后,一方當事人拒絕按期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審判員吳祥華
法官助理葛村
書記員韓喬林
2021-07-21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