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不當?shù)美m紛(2021)遼0703民初963號
原告:何某某,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者,住遼寧省遼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雷,遼寧英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段某某,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漢族,工人,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qū)。
被告:董某某,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qū)。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遼寧玉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何某某主張:原告何某某、被告段某某及案外人遼陽某某印染有限公司三方口頭達成合作意向,由被告段某某提供印染技術支持,遼陽某某印染有限公司負責生產(chǎn),原告支付貨款,三方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原告將貨款預付款36萬元分兩筆匯入被告段某某的妻子董某某名下的銀行卡中,第一筆20萬元,原告于2018年2月22日通過案外人崔某某銀行轉賬給被告董某某,第二筆16萬元,原告于2月23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被告董某某。后合作事項沒有具體履行。2019年3月至8月期間,被告段某某通過案外人紀某某返還原告9萬元,尚欠27萬未返還。
另查,被告段某某與被告董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段某某稱:其從2011年11月至2019年1月在遼陽某某印染有限公司工作。二被告確認收到原告轉賬的36萬元,36萬元系原告代遼陽某某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身份證名字:薛某某)給付的被告段某某從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兩年的工資,每月15000元。被告段某某給付原告9萬元,系被告段某某代替薛某給付的欠款,該筆9萬元的來源系被告段某某自2019年1月至6月在沈陽創(chuàng)意紡織布匹有限公司工作的工資及原告與沈陽創(chuàng)意紡織布匹有限公司業(yè)務往來的抹賬款,共計9萬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段某某及案外人遼陽某某印染有限公司三方口頭達成合作意向,要求二被告償還尚欠27萬元合作預付款的事實,其僅提供了轉賬記錄證明轉款36萬元及被告通過他人償還9萬元的相關銀行交易記錄,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雙方曾存在合作關系,現(xiàn)原告以款項的性質(zhì)為不當?shù)美鲝埗桓嬗枰苑颠€,所依據(jù)的證據(jù)不足,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何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肖宏
人民陪審員魏小東
人民陪審員白穎
法官助理楊淳惟
書記員龍夢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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