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遼0104刑初438號
公訴機關(guān)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遼寧省鐵嶺市,戶籍地遼寧省西豐縣,居住沈陽市大東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1日被監(jiān)視居住。
上述事實及量刑建議,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無異議,本案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酒精含量為182.4mg/100ml,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jié)充分,量刑建議合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實際羈押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朱麗娜
書記員郭雅楠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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