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縣人民檢察院與許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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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甘1121刑初52號

公訴機關(guān)通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甘肅省隴西縣人,高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隴西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許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家屬取得賠償并對被告人表示諒解,酌定予以從輕處罰。結(jié)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張超
書記員戶雙紅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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