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學民與陳某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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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2021)京0114民特45號

申請人:劉學民,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楓,北京市威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陳某,男,2000年2月2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代理人:陳燕英(陳某之父),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經審理查明:陳某,男,2000年2月2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陳某現無配偶,未生育子女。劉學民系陳某之母,陳燕英系陳某之父。2009年陳某被認定為智力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陳某自出生至今一直與劉學民、陳燕英共同生活,并由二人照顧。2020年10月劉學民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事項同述稱。審理中,劉學民申請對陳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后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對前述事項進行鑒定。2021年7月13日,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津津實[2021]精神病鑒字第37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陳某目前患有精神發(fā)育遲滯(重度),評定目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庭審中,劉學民、陳燕英對上述鑒定意見無異議,均表示同意作為陳某的監(jiān)護人。
上述事實,有雙方的陳述、劉學民提交出生醫(yī)學證明、戶口本、身份證、殘疾人證、殘疾人證一卡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中,劉學民作為陳某的母親,享有上述權利,審理中,陳某經鑒定為患有精神發(fā)育遲滯(重度),評定目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故劉學民申請陳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法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等。經查,陳某未婚,無子女,陳燕英和劉學民作為陳某的父母,二人均表示同意作為陳某的監(jiān)護人,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陳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劉學民、陳燕英為陳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李保清
書記員劉婷婷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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