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貪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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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貪污罪(2021)遼0111刑初38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刁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留置。202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鄭光實,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紀延斌,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刁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借款給公司獲取利息的方式,侵吞單位公款人民幣857,000.00元。
(一)2011年11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人刁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司資金緊張為由,先后三次以其妻陳某2穎的名義,共計借給醫(yī)藥公司人民幣2,200,000.00元,并以月息1%、2%的標準收取借款利息,所收取利息從某醫(yī)藥公司帳外資金支付。刁某以借款收取利息的方式,將某醫(yī)藥公司帳外資金人民幣731,000.00元占為己有。
(二)2014年10月,被告人刁某以公司資金緊張為由,找到該公司原辦公室主李某1瑩,李某2螢名義借給某醫(yī)藥公司人民幣1,000,000.00元。其中被告人刁某實際出資人民幣700,000.00李某1李瑩出資人民幣300,000.00元。此筆借款利息為月息1%。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此筆借款變更為刁李某1李瑩各出資人民幣500,000.00元。所收取利息從某醫(yī)藥公司帳外資金支付。被告人刁某以借款收取利息的方式,將某醫(yī)藥公司帳外資金126,000.00元占為己有。
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2015年11月,時任某醫(yī)藥公司總經(jīng)理的被告人刁某,主張并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藥品快批事業(yè)部,楊某楊政為快批事業(yè)部經(jīng)理。被告人刁楊某楊政簽訂了某醫(yī)藥公司2016年快批事業(yè)部任務指標及績效考核方案。在6個月考核期限到期后,藥品快批事業(yè)部未按約定完成銷售及毛利的計劃指標。被告人刁某未按照約定對該部門進行裁撤。2017年11月,被告人刁某離任后,公司新任領導班子對快批事業(yè)部經(jīng)營情況進行內審后決定撤銷該部門。直至2018年8月,某醫(yī)藥公司正式裁撤快批事業(yè)部,并解除該部門員工勞動合同。經(jīng)審計鑒定,自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共造成直接損失人民幣663,530.8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借款合同、收條、付款申請單,醫(yī)藥公司記賬憑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相關文件,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某醫(yī)藥公司成立快批事業(yè)部相關文件,公司2016年快批事業(yè)部任務指標及績效考核方案,某醫(yī)藥公司工商檔案,陳某1陳陳某2陳李某1李瑩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刁某貪污的數(shù)額應減去存款利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被告人貪污的手段是利用其擔任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貪污借款利息,所以涉案利息不應刨除。故對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不應將2018年員工工資以及保險合計265313.2元認定為被告人刁某的涉案數(shù)額,應將該部分數(shù)額刨除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中,因被告人刁某的失職行為,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造成國家直接經(jīng)濟損失六十余萬元,包括2018年員工工資及保險。故對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刁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刁某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不應認定為自首,故對辯護人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刁某作為國有公司主管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家財物,數(shù)額巨大,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刁某又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主動退賠全部貪污款,并主動繳納罰金,退賠全部經(jīng)濟損失,自愿認罪認罰,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刁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刁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十五萬七千元,退賠被害單位某醫(yī)藥公司。
三、責令被告人刁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單位某醫(yī)藥公司人民幣六十六萬三千五百三十元八角三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智博
人民陪審員鄭季紅
人民陪審員孟昭成
書記員尹金金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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