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與林某、王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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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遼0521民初1657號

原告呂某,男,漢族,1981年12月3日生,住址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
被告林某,女,漢族,1994年5月13日生,住址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
被告王某,男,滿族,1978年8月22日生,住址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林治京向原告呂某借款
13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借條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被告王某為此筆借款提供擔保。后林治京償還借款3000元,尚欠
10000元未償還。庭審過程中,原告放棄對利息部分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林治京于2020年12月27日去世,繼承人為其女被告林某及林治京父親林成順、母親李芳芝,除上述三人外無其他繼承人。林成順、李芳芝于2021年6月5日出具遺產放棄聲明書,均放棄對林治京遺留房屋(坐落于本溪滿族自治縣,面積為45.13平方米,房權證私字第××號)的繼承。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被告提供的死亡醫(yī)學證明、遺產放棄聲明書、照片、(2001)本法民初字第89號民事調解書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林治京向原告呂某借款1300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借條,已償還3000元,尚欠10000元未還,林治京應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現林治京已亡且繼承人林成順、李芳芝放棄對林治京遺產的繼承,故林治京的法定繼承人被告林某應在繼承林治京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借款承擔償還責任。被告王某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字確認,故應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繼承林治京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呂某借款10000元。
二、被告王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某、王某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關非
法官助理劉暢
書記員宋甜甜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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