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鐵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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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桂0603刑初172號

公訴機關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某鐵,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壯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等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9日、2021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審。
立案日期2021年7月19日
開庭日期2021年7月23日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根據防區(qū)檢刑訴[2021]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鐵交通肇事罪,建議判處龍某鐵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查明事實2017年6月1日16時35分許,被告人龍某鐵駕駛桂F×××××號自卸低速貨車從防城區(qū)板八鄉(xiāng)(北)往那良鎮(zhèn)(南)方向行駛。行駛至防城區(qū)那良鎮(zhèn)那垌村振興街X號門前路段時,車輛靠左行駛,與對向行駛由鐘某生駕駛桂P×××××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鐘某生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鑒定,鐘某生是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交通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龍某鐵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鐘某生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龍某鐵在事故現(xiàn)場主動投案。龍某鐵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20500元,龍某鐵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本院意見被告人龍某鐵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龍某鐵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從寬處理。龍某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態(tài)度,本院決定對龍某鐵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判決主文被告人龍某鐵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陳家恩
書記員吳玉瑩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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