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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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甘1226刑初106號

公訴機關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住天水市。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1年3月2日被禮縣××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2日被禮縣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7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馬某駕駛號牌為×××的二輪摩托車去禮縣,行駛至禮縣學區(qū)門口路段時,被在此執(zhí)勤的民警依法現(xiàn)場查處,經(jīng)對其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值為171.4mg/100ml,遂將其帶至禮縣第一人民醫(yī)院進行血樣采集并送檢,經(jīng)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馬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47.7mg/100ml。
上述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被告人馬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保證書、被告人馬某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駕駛人駕駛證、車輛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訊問筆錄,現(xiàn)場查處照片、血樣采集照片,被告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文書,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格證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張亞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佩
書記員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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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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