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1224民初3683號
原告:方某某,男,1972年11月9日生,漢族,公務員,住昌圖縣。
被告:朱某,男,1971年10月12日生,漢族,個體經(jīng)營者,住昌圖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1日,被告朱某因經(jīng)營需要在原告方某某借款150,000元,約定月利率1%,2020年3月21日本息一次性給付。被告朱某為原告方某某出具了借據(jù)一張,并在借據(jù)的借款人處簽名捺印。被告朱某尚欠原告方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21年3月21日前未結(jié)的利息款10,000元。現(xiàn)原、被告因借款給付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朱某拖欠出借人方某某借款15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一張借據(jù)在卷為憑,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因原、被告雙方關于此筆借款利率約定明確,且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方某某要求被告朱某給付借款150,000元及尚欠利息1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某某請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方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借款利息10,000元,合計160,000元;
二、被告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方某某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
如果被告朱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被告朱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蔡闖
法官助理孟佳
書記員陳會玲
2021-07-23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