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豫15民終293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住信陽市浉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明,河南問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某(曾用名:梁超),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住信陽市浉河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雙方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6月27日在浉河區(qū)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第五條約定:男女雙方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及共同生活期間,男方向任何第三方所借的款項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所擔保的債務與女方無關,由男方個人承擔。2014年11月17日,被告向案外人付靜靜借款200000元,因被告未償還該借款,案外人付靜靜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豫1502民初17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付靜靜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因原、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付靜靜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付靜靜支付執(zhí)行款1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該協(xié)議真實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F(xiàn)原告提供《離婚協(xié)議書》、法院(2016)豫1502民初1700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替被告償還的個人債務款100000元,于法有據,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支付的案涉執(zhí)行款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不應返還,但沒提供證據證實,其辯解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利息,因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趙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梁某償還墊付的個人債務款100000元。二、駁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40元,由被告趙某承擔。
本院認為,2016年6月27日,趙某、梁某自愿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及債務有明確約定,趙某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向任何第三方的借款應當由其個人負責。梁某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代趙某向付靜靜支付了10萬元執(zhí)行款,趙某認為欠付付靜靜的20萬元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梁某共同償還,但是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故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趙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0元,由上訴人趙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蔡紅莉
審判員姚濤
審判員馬勇
法官助理高星
書記員黃瑩瑩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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