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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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黔0303刑初260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
指定辯護人羅涵,女,貴州舸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趙某積極撥打急救電話搶救傷者,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審理中認罪認罰,結合其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及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賈怒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佳懿
書記員楊天云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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