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湘1022民初1116號
原告:袁壽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亞青,系湖南宜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凡成。
被告:曾凡林。
被告:黃建勝。系原告袁壽宣的丈夫。
被告:宜章縣金輪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宜章縣玉溪鎮(zhèn)文明北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22730529360D。
法定代表人:段二毛,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超建,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營業(yè)場所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飛虹路1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008877609745。
負責人:鄧媛,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駿祥,系湖南福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情況,結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下列事實:
2021年1月25日9時55分許,曾凡林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情況下,駕駛車沿G107西繞城線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G107線2088KM+100M宜章縣五嶺鎮(zhèn)留軍村十字路口路段時,因未避讓右方來車,與沿文明北路由南向北行駛的黃建勝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相撞后側翻,造成兩車受損、黃建勝、胡平英、袁壽宣、朱金蘭、朱超、楊壽元、楊彪等七人不同程度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袁壽宣當即被送往宜章縣人民醫(yī)院搶救,門診費1128.65元(5元+1123.6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支付。因為傷情嚴重,事故當日又被轉院至郴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17天,支付門診費、住院費65888.4元(225.28元+205.5元+1032.75元+20元+175.74元+529.5元+710.7元+60元+390.7元+62538.23元),2021年1月27日,曾凡林支付了原告袁壽宣醫(yī)藥費l萬元。2021年3月8日,宜章縣XXX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曾凡林、黃建勝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胡平英、袁壽宣、朱金蘭、朱超、楊壽元、楊彪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2021年3月10日,郴州市科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袁壽宣(1)外傷性脾破裂行全切除術,評定為捌級人體損傷傷殘等級。(2)左側第4-8肋骨骨折,右側第4-9肋骨骨折,評定為拾級人體損傷傷殘等級。(3)外傷性胰腺破裂修補術后,評定為拾級人體損傷傷殘等級。(4)胃壁漿膜層裂傷、修補術后評定為拾級人體損傷傷殘等級。綜合評定誤工期170日、護理期30日、營養(yǎng)期100日。袁壽宣支付鑒定費1500元。
車的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是曾凡成,該車于2020年10月6日轉讓給曾凡林,轉讓后,一直由曾凡林管理、使用,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車的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是宜章縣金輪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黃建勝,從事客運,該車核定載客34人,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購買了33座位數(shù)、每座責任限額50萬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還購買了1個座位數(shù)、額度為50萬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明,袁壽宣與黃建勝系夫妻關系,袁壽宣在從事售票工作,袁如萬系袁壽宣的父親,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養(yǎng)育一兒二女。其他傷者胡平英在宜章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05天,費用18028.71元;朱金蘭在宜章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05天,費用15076.89元;楊壽元在宜章縣人民醫(yī)院住院31天,費用9192.43元;朱超在宜章縣人民醫(yī)院住院38天,費用8228.46元,黃建勝在宜章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2天,費用3985.35元。
對本次交通事故,本院還受理了原告黃建勝訴被告曾凡成、曾凡林、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2020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41698元,生活消費性支出26796元,2020年度湖南省城鎮(zhèn)私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中交通運輸業(yè)45941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為420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0元/人·天。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原告袁壽宣在本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的數(shù)額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當事人的舉證及庭審情況,本院確認原告袁壽宣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所受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為:(1)醫(yī)療費67017.05元(1128.65元+65888.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17天×60元/人·天);(3)營養(yǎng)費,根據(jù)郴州市科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酌情確定為3000元(100天×30元/人·天);(4)護理費,根據(jù)原告的病情,本院確定由一人護理,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3個月以上的工資銀行流水,故護理標準應按照2020年度湖南省城鎮(zhèn)私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中居民服務、修理標準計算,根據(jù)郴州市科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計算為3458.71元(42081元/年÷365天×30天);(5)誤工費,原告從事客運車輛售票工作,故誤工標準應按照2020年度湖南省城鎮(zhèn)私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中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根據(jù)郴州市科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計算為21397.18元(45941元/年÷365天×170天);(6)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原告?zhèn)麣埑潭?,計算?75206.8元(41698元/年×20年×33%);(7)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確定為16500元;(8)鑒定費1500元;(9)交通費,本院酌定340元;(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袁如萬系袁壽宣的父親,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養(yǎng)育一兒二女,撫養(yǎng)期為60個月,撫養(yǎng)費為14737.8元(26796÷12×60÷3×33%)。綜上,原告袁壽宣的損失共計404177.54元。對于原告袁壽宣超出本院上述認定金額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原告袁壽宣在本案事故中受到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怎樣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保弧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保蛔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第十九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钡囊?guī)定,本案原告袁壽宣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的損失為71037.05元(醫(yī)療費67017.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的損失為333140.49元(殘疾賠償金275206.8元+護理費3458.71元+精神撫慰金16500元+鑒定費用1500元+交通費340元+誤工費21397.18元+撫養(yǎng)費14737.8元)。根據(jù)另外傷者胡平英、朱金蘭、楊壽元、朱超、黃建勝的住院情況,本院確定袁壽宣、胡平英、朱金蘭、楊壽元、朱超、黃建勝在交強險的損失比例分別為55.2%、14.8%、12.4%、7.6%、6.8%、3.2%,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限額賠償原告袁壽宣9936元(18000元×55.2%),傷殘限額賠償原告袁壽宣99360元(180000元×55.2%),兩項合計109296元,對于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294881.54元(404177.54元-109296元),因宜章縣XXX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曾凡林、黃建勝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袁壽宣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本院確認被告曾凡林、黃建勝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故被告曾凡林在交強險之外還應當賠償原告袁壽宣147440.77元(294881.54元×50%),被告曾凡林已經(jīng)支付了原告袁壽宣醫(yī)藥費l萬元,還應當支付137440.77元(147440.77元-10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應當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袁壽宣147440.77元(294881.54元×50%),該公司已經(jīng)支付1128.65元,故還應當支付146312.12元。車于2020年10月6日轉讓給被告曾凡林,該車一直由被告曾凡林管理、使用,在事故發(fā)生時,亦是由被告曾凡林駕駛,被告曾凡成對事故發(fā)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袁壽宣經(jīng)濟損失255608.12元(109296元+146312.12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被告曾凡林賠償原告袁壽宣經(jīng)濟損失137440.77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袁壽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53.5元(已減半),保全費1520元,二項合計5273.5元,由原告袁壽宣負擔333.63元,由被告曾凡林負擔3166.34元,被告黃建勝負擔1773.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四新
法官助理楊夢然
書記員李霓丹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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