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遼04民終138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新?lián)釁^(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行,住所地撫順市新?lián)釁^(qū)。
責任人倪某某,該銀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曲義安,遼寧新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該銀行職員。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12月,被告王某向原告申請辦理中國銀行信用卡并提交相關材料。被告王某于原告提供的《中國銀行信用卡個人申請表》簽字,并就信用卡費率、利息和費用、對賬單及還款進行約定。經(jīng)審核后,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被告發(fā)放信用限額為200000元的中銀威士精英白金卡(卡號為40×××43)。被告于2009年12月09日開始使用該卡進行信用消費。其后,被告逾期還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截止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拖欠原告消費款本金199691.52元、利息22716.07元、費用及還款違約金35442.58元,共計257850.17元。
一審法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中國銀行信用卡個人申請表》、拖欠賬戶列表、賬戶詳細信息等證據(jù)在案為憑。這些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和一審法院審查,可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申請辦理信用卡,雙方形成了合同法律關系。原告作為銀行方給予原告一定信用額度,被告可在信用額度內(nèi)先支付后還款。被告在信用額度內(nèi)透支后未按規(guī)定期限償還欠款是民事違約行為,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息的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原告違約金、利息的計算方式不予認可一節(jié),原告在辦理信用卡雙方已經(jīng)就使用信用卡將產(chǎn)生的費用進行了約定,被告的抗辯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行截止至2020年4月29日拖欠原告消費款本金199691.52元、利息22716.07元、費用及還款違約金35442.58元(剩余本金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開始計算,具體數(shù)額以還款日實際發(fā)生額為準);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68元,減半收取2584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于2009年向被上訴人申請辦理了中銀威士精英白金卡(尾號為5143),于2009年12月19日開始進行消費,截至2020年4月29日,欠款本金199691.52元,利息22716.07元,費用35442.58元。王某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給付被上訴人費用及還款違約金35442.58元。理由上訴人并未收到違約金計算方式及相關費用的詳細收費標準及目錄。王某在申請辦理了中銀威士精英白金卡時應該對信用卡的相關規(guī)定知曉,且該卡上訴人已經(jīng)使用多年,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某的上訴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6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韓強
審判員王冬雨
審判員黃霞
書記員張麗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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