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0505民初2074號
原告:張某,女,1956年生,漢族,住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某,安陽市殷都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陽市殷都區(qū)西郊鄉(xiāng)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安陽市殷都區(qū)西郊鄉(xiāng)某村。
法定代表人:史某,職務: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某,安陽市龍安區(qū)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史某某,男,1962年出生,漢族,住安陽市殷都區(qū)。
第三人:史某某某,男,1950年出生,漢族,住安陽市殷都區(qū)。
第三人:史某某某某,男,1959年出生,漢族,住安陽市殷都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訴請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考勤表、工資表等證據(jù)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所證實,所有的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未簽訂勞務合同,同時被告也未給原告交納各項保險,故原告以勞務合同糾紛起訴本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務,有工資表、考勤表、證人證言以及第三人的陳述相印證,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資款2321元,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等其他人通過各種途徑主張其工資,維護其權利,應視為訴訟時效的中斷,故被告關于訴訟時效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安陽市殷都區(qū)西郊鄉(xiāng)某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工資款2321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陽市殷都區(qū)西郊鄉(xiāng)某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陳捷鋒
書記員宋茜茜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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