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1、楊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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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魯1724民初3160號

原告:楊某1,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巨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際國,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巨野縣。
被告:楊某2,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巨野縣。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購買了巨野縣(該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GF-2000-0171NO:HJHY-115-5Ⅱ4#-2-101C)、兗礦集團興隆莊煤礦西區(qū)A-75-1-101房產一套。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財產處理第2項約定:“巨野縣恒巨花園二區(qū)4號樓2單元101室西戶,系女方名下所有,離婚協(xié)議生效后此房所有權歸女方所有,由女方與女兒楊明協(xié)商處理房屋所有權轉讓過戶等手續(xù)?!?021年7月2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令巨野恒巨花園二區(qū)4號樓2單元101室西戶房產歸原告楊某1所有,被告楊某2協(xié)助辦理房產相關手續(xù)。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原告身份證復印件、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痹?、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在離婚協(xié)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做了明確約定,該協(xié)議屬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對原、被告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義務。故原告主張按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巨野縣恒巨花園二區(qū)4號樓2單元101室西戶房屋產權歸其所有,要求被告協(xié)助辦理房產相關手續(x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北桓鏃钅?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某1名下巨野縣恒巨花園二區(qū)4號樓2單元101室西戶(合同編號:GF-2000-0171NO:HJHY-115-5Ⅱ4#-2-101C)房屋產權歸原告楊某1所有,被告楊某2應協(xié)助辦理房產相關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4100元,減半收取計2050元,由原告楊某1負擔1025元,由被告楊某2負擔10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付紅蓮
書記員劉可可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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