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與蒙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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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11548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199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惠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某某,廣東鵬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蒙某某,男,漢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西平南縣。
被告:蒙某某,男,漢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西平南縣。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及所提交的證據(jù),在無相反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可以確認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蒙某某存在買賣合同關系?,F(xiàn)原告請求被告蒙某某支付尚欠貨款120000元并按欠款總額10%支付違約金12000元以及支付原告維權支付的律師費8000元,有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蒙某某在欠條上的承諾已構成對被告蒙某某涉案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因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保證期間,故被告蒙某某依法應對被告蒙某某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應為自欠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原告于2021年3月2日提起訴訟向被告蒙某某主張保證責任已經(jīng)超過上述保證期間,故關于原告對被告蒙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關抗辯權利,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蒙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貨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2000元;
二、被告蒙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律師費8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50元、公告費3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蒙某某負擔,原告陳某某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蒙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55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原告陳某某已預交的公告費300元,被告蒙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逕付原告陳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陳愉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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