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甘0602民初7438號
原告: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住所地: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東大街56號。
負責人:王某,系該分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某,系該分行員工。
被告:韓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甘肅省武威市人,住甘肅省民勤縣。
被告:祁某,女,漢族,初中文化,甘肅省武威市人,住甘肅省武威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呂某,系武威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12月27日,韓某、祁某因歸還銀行到期存量貸款向甘行武威分行借款,雙方于2019年12月27日簽訂《個人擔保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借款年利率為8.7%,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韓某、祁某均作為借款人在合同上簽了名;同時,韓某、祁某以位于涼州區(qū)建國街興武綜合樓作為抵押財產,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后,甘行武威分行按約發(fā)放了貸款480000元。借款到期后,韓某、祁某向甘行武威分行還款20000元,剩余借款460000元一直未付,甘行武威分行遂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甘行武威分行提供的個人擔保貸款借款合同、貸款憑證、出賬通知書、抵押財產清單復印件及當事人陳述在卷證實,經審理屬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韓某、祁某向甘行武威分行貸款480000元的事實有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現(xiàn)借款期限已逾,韓某、祁某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付剩余借款本息。根據(jù)雙方訂立的合同,祁某與韓某是共同借款人,并非擔保人,故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對于雙方約定的房產抵押,由于沒有在不動產管理部門依法登記,不能確定抵押房產有無其他的他項權利,故不予確認甘行武威分行的優(yōu)先受償權。韓某、祁某所持甘行武威分行主張的優(yōu)先受償權不能成立及祁某不能在本案當中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對于甘行武威分行主張的利息、罰息及復利,因雙方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故應依約判處。對于甘行武威分行主張的違約金、賠償金,由于事由不具體、數(shù)額不明確,故不予論處。對于甘行武威分行起訴所稱的借款是因韓某資金短缺,貸款用于采購貨物和日常經營性周轉,該陳述與證據(jù)證明的貸款系因歸還到期存量貸款之事實不相符,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韓某、祁某償還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借款4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息隨本清);限于判決書生效后60日內付清;
二、駁回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340元,減半收取4670元,由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負擔670元,由韓某、祁某負擔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盛強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任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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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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