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與吳某某、吳某某1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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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豫1681民初4068號

原告:馬某某,男,漢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華縣。
被告:吳某某,男,1993年3月1日出生,住項城市。
被告:吳某某1,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項城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吳某某承包賈嶺鎮(zhèn)新廁改造項目,原告在此工地為被告提供勞務,2019年年底工程結(jié)束后,被告未給原告及時結(jié)清勞務費用,經(jīng)算賬被告吳某某應付原告4240元勞務費,此款經(jīng)原告追要2020年8月17日被告吳某某給原告打了個條,證明欠款的事實。后原告多次討要,被告至今無理拒不支付,雙方發(fā)生糾紛。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吳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款證明,事實清楚,原告與被告吳某某債權債務成立,引起糾紛被告吳某某應負全部責任。被告吳某某1沒有在該證明條上簽字,不能證明被告吳某某1與該欠款有關聯(lián),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吳某某1支付欠款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該案法律事實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應依照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處理,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支付原告馬某某勞務費424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馬占鋒
書記員陳家歡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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