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1與白某撫養(yǎng)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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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撫養(yǎng)費糾紛(2021)遼0902民初1965號

原告:趙某1,男,1968年8月19日生,漢族,現住阜新市細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會來,遼寧法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女,1966年6月20日生,漢族,現住阜新市海州區(qū)。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原、被告在阜新市細河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女趙某2(××××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給付原告子女撫養(yǎng)費1500元。原、被告離婚后,趙某2大部分時間隨被告生活,其生活費用和補課費用均由被告負擔。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給付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2月16日撫養(yǎng)費39000元,被告不同意給付。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離婚證、離婚協議書、趙某2出具的證明、費用說明、補課統(tǒng)計表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yǎng)的義務。原、被告雖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女趙某2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給付原告子女撫養(yǎng)費1500元,但實際上趙某2大部分時間隨被告生活,被告亦負擔了趙某2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用,且原告向被告索要撫養(yǎng)費并未得到趙某2認可,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1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趙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肖紅霞
書記員王新宇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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