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市分行與李某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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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老邊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信用卡糾紛(2021)遼0811民初1813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市分行,住所地營口市西市區(qū)。
負責人:林某,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漢族,住蓋州市,系該行職員。
被告:李某,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營口市人,營口市人民政府動遷安置辦公室科員,現(xiàn)住營口市西市區(qū)。

本院認為,結(jié)合原告某某營口分行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信用卡合同法律關(guān)系,被告李某應按約定承擔還款責任。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欠款的事實,被告李某未提供確已償還或足以阻卻償還的證據(jù),應由被告李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出被告李某欠款行為構(gòu)成違約,應由被告李某履行償還本金、利息、費用等還款義務的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償還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費用合計96986.47元。
上述判決主文確定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逾期給付,以信用卡欠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3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保全費99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邱珊珊
人民陪審員陳宏堯
人民陪審員于雁
書記員孫賀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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