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遼0303民初3129號
原告:趙某某,男,住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某某,女,住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洪永,遼寧省企業(yè)法律顧問協(xié)會法律顧問。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趙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到被告處從事司機工作,于2021年1月27日離開被告單位。原告對早退罰款及駕駛車輛依維柯造成的違章罰款并無異議,且同意被告用當月工資代繳。
另查,原告于2020年6月應發(fā)工資2462元,實發(fā)工資2078元,罰款348元,2020年7月應發(fā)工資2217元,實發(fā)工資2148元,罰款69元,2020年8月應發(fā)工資2675元,實發(fā)工資2382元,罰款293元,2020年9月應發(fā)工資2309元,實發(fā)工資2133元,罰款176元,2020年10月應發(fā)工資2735元,實發(fā)工資2304元,罰款431元,2020年11月應發(fā)工資2573元,實發(fā)工資2323元,罰款250元,2020年12月應發(fā)工資2550元,實發(fā)工資2309元,罰款241元,2021年1月應發(fā)工資2051元,實發(fā)工資1726元,罰款325元,以上,應發(fā)工資總計19572元,實發(fā)工資總計為17403元,罰款總計2169元(含代繳交通違章罰款560元)。
另查,被告系在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注冊的企業(yè),符合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資和加班費用。關于被告二倍工資一節(jié),前提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本案被告是符合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企業(yè),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實際接受被告的管理和監(jiān)督,按照其規(guī)章制度進行考勤。且被告每月向原告發(fā)放工資,故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稱雙方之間系雇傭關系一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被告的此項請求不予支持。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資,但應扣除已支付的一倍工資17963元,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另一倍工資17963元。
關于加班費用一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本案被告提供的工資單可以證明原告加班時間為17.5個小時,且原告予以認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53元。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約定加班工資的150%,應已經(jīng)支付了一倍加班工資,故被告應再向原告支付另50%的加班工資,即76.5元,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以76.5元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費一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本案雙方均認可周六周日上班不調(diào)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即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關于休息日加班時間和具體費用一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休息日加班時間應以考勤表為依據(jù),考勤表屬于被告單位掌握管理,應由其提供,現(xiàn)被告未能提供考勤表,應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自認休息日加班時間為33天,故本院結合原告的工作時間認定休息日加班時間為33天。又因原被告均承認當時約定每日工資為:2500元÷30天=83.33元,故應以每日工資83.33元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休息日加班工資2749.69元(33天×83.33元),被告還需向原告支付另一倍的休息日加班工資2749.69元。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遲到早退導致工資未按滿月工資發(fā)放的工資差額一節(jié),遲到早退扣錢屬于被告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因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應服從被告的管理,亦應遵守被告制定的規(guī)章制服,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趙某某另一倍工資17963元;
二、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趙某某加班工資76.5元;
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趙某某休息日加班工資2749.69元;
四、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白云
書記員暢誠蕊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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