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2021)晉0824刑初171號
公訴機關稷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5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住稷山縣。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稷山縣看守所。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給梁某某辦理銀行卡獲得好處費11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結合其造成的后果和收取的違法所得,應當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不當,不予采納。被告人程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00元依法應予沒收,上繳國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清。)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任贊毅
法官助理任星
書記員任曉鵬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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