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021)黑10民終72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林口縣林口鎮(zhèn)佳貝愛游樂園,住所地林口縣。
經(jīng)營者:侯鵬,該單位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司榮濤,黑龍江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女,2010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林口縣。
法定代理人:郭麗麗(系馬某某母親),住黑龍江省林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敏,林口縣城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2009年2月23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林口縣。
法定代理人:崔麗(系李某某母親),住黑龍江省林口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麗,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林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懷霞,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旭,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林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懷霞,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2日下午16點許,馬某某在其母親的陪護下到林口佳貝樂園游玩。林口佳貝樂園向馬某某及其母親發(fā)放了免費體驗卷,下午17時30分許,馬某某在一個蹦床上蹦跳時,在另一個蹦床上蹦跳的李某某猛烈蹦跳后突然蹦跳到馬某某正在蹦跳的蹦床上,將正在蹦床上的馬某某的膝蓋弄傷,馬某某傷后,被送到牡丹江林業(yè)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院診斷為:左股骨髁骨骺分離、翻轉脫位、股骨髁上骨折。住院15天好轉于2019年6月17日出院,花去醫(yī)療費用32703.74元。2020年7月7日因馬某某需要后續(xù)治療(內固定取出),住院治療7天好轉于2020年7月14日出院,花去醫(yī)療費7682.13元,兩次住院的醫(yī)療費用都是林口佳貝樂園支付的全部費用。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傷殘九級,治了終結時間為9個月,傷后需要1人護理150日,傷后90日內需增加營養(yǎng)。評殘后,無需康復治療。另查明,馬某某受傷前,游樂園在入園門口張貼了蹦床館安全免責須知和蹦床安全準則。對參加游樂園的孩子的陪同父母也發(fā)放了蹦床館安全免責須知和蹦床安全準則。馬某某受傷前后,游樂園現(xiàn)場沒有管理人員維持現(xiàn)場管理和指導,現(xiàn)場玩蹦床的孩子可以隨意蹦跳,偶兒也有兩個孩子跳一個蹦床的行為。馬某某受傷前,李某某就有連續(xù)蹦跳多個蹦床的行為,沒有人管理和制止,而馬某某受傷也是李某某跳換蹦床行為造成的。李某某在2019年6月2日前,作為游樂場的會員已經(jīng)消費29次。一審法院認為,馬某某受傷是由于林口佳貝樂園疏于管理和李某某直接違返蹦床安全準則相結合造成的,馬某某的受傷林口佳貝樂園和李某某應負同等責任。從林口佳貝樂園提供馬某某受傷的視頻看,當天游樂園現(xiàn)場沒有管理人員管理和指導,現(xiàn)場玩蹦床的孩子可以隨意蹦跳,偶兒也有兩個孩子跳一個蹦床的行為。李某某就有連續(xù)蹦跳多個蹦床的行為,沒有人管理和制止,明顯違反了林口佳貝樂園公布的蹦床安全準則??梢娪捎诹挚诩沿悩穲@疏于管理導致現(xiàn)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再加上蹦床運動潛在的危險性,時間長了必然有人受傷。因此對馬某某受傷林口佳貝樂園負50%的責任是適當?shù)?。李某某參加過29次的蹦床運動,應當知道蹦床的危險性,而沒有遵守蹦床的安全準則,隨意跳換蹦床是馬某某受傷的直接原因,因此馬某某受傷李某某也應負50%的責任。本案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40385.87元,經(jīng)審查都是有正規(guī)票據(jù)佐證,予以支持40385.87元;2.交通費1000元,因沒有提供有正規(guī)票據(jù)可證,予以支持66元(22天×3元);3.護理費26851.50元,護理費參照2019年度黑龍江分行業(yè)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65339元,每天179.01元計算,根據(jù)鑒定意見,護理期限為150天,支持護理費26851.50(179.01元/天×15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100元/天×25天),經(jīng)審查,馬某某住院兩次共計22天,按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相關規(guī)定,予以支持2200元(100元/天×22天);5.殘疾賠償金123780元(30945元/年×20年×20%),根據(jù)鑒定意見,馬某某的傷殘達到九級,而2019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0945元,因此支持殘疾賠償金123780元;6.營養(yǎng)費9000元(100元/天×90天),根據(jù)鑒定意見,營養(yǎng)日為90日,馬某某要求每天100元,過高,予以調整,予以支持4500元(50元/天×90天);7.精神撫慰金10000元,根據(jù)鑒定意見,馬某某的請求在合理的限度內,予以支持;8.鑒定費2700元,在合理的限度內,予以支持。由上述各損失合計210483.37元(馬某某醫(yī)療費40385.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護理費26851.50元、殘疾賠償金123780元、交通費66元、營養(yǎng)費4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2700元),由李某某承擔50%即105241.68元,因李某某是未成年人,沒有經(jīng)濟能力,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李旭、崔麗承擔。由林口佳貝樂園承擔50%即105241.6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1.李旭、崔麗共同賠償馬某某的各項損失105241.68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2.林口佳貝樂園賠償馬某某的各項損失105241.684元,扣除已付醫(yī)藥費40385.87元,還應給付馬某某64855.81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3.駁回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16.64元,減半收取1908.32元,由馬某某負擔62.24元,由李旭、崔麗共同負擔923.04元,由林口佳貝樂園負擔923.04元。
林口佳貝樂園質證認為,對該證據(jù)形式要件沒有異議,該證據(jù)僅能證實崔麗向林口佳貝樂園交納了500元會費,不能證實林口佳貝樂園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馬某某質證認為,對該證據(jù)形式要件沒有異議,同意林口佳貝樂園質證意見。
本院認證認為,崔麗向林口佳貝樂園交納年費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證據(jù)二,光盤一份。意在證明:視頻經(jīng)過慢處理,可見李某某到事發(fā)蹦床時,該蹦床上沒有人,馬某某站在蹦床外,李某某與馬某某同時跳入蹦床,在跳躍的過程中,馬某某背對著李某某,李某某與馬某某沒有任何身體接觸,李某某不可能踢到馬某某的膝蓋,馬某某系在跳躍下落時站立不穩(wěn)摔倒,從而導致自己身體受傷,馬某某受傷與李某某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林口佳貝樂園質證認為,形式要件沒有異議,僅憑該份光盤不能證實李某某與馬某某之間沒有身體接觸,馬某某系在下落時站立不穩(wěn)摔倒,結合馬某某的傷情是左股骨翻轉脫位,可看出馬某某與李某某之間是有身體接觸的,否則僅憑摔倒,無法造成嚴重傷情。
馬某某質證認為,同意林口佳貝樂園的質證意見,該事實原審法院已經(jīng)查明并認定。
本院認證認為,該視頻不能證實李某某與馬某某之間沒有身體接觸,且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某將正在蹦床上的馬某某的膝蓋弄傷,李某某未提出上訴,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實施積極加害行為的第三人應對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不因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本案中,馬某某在一個蹦床上蹦跳時,在另一個蹦床上蹦跳的李某某猛烈蹦跳后突然蹦跳到馬某某正在蹦跳的蹦床上,將正在蹦床上的馬某某的膝蓋弄傷,李某某為實際侵權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李某某是實際侵權人,事故發(fā)生時年滿10周歲,李某某對馬某某造成損害應由其監(jiān)護人李旭、崔麗承擔賠償責任。林口佳貝樂園現(xiàn)場沒有管理人員維持現(xiàn)場管理和指導,現(xiàn)場玩蹦床的孩子可以隨意蹦跳,馬某某就是因李某某連續(xù)蹦跳多個蹦床導致受傷,林口佳貝樂園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30%的補充責任。林口佳貝樂園在入園門口張貼的蹦床館安全免責須知和蹦床安全準則規(guī)定,6周歲以下兒童須由家長陪同進入蹦床區(qū),建議12周歲以下兒童由家長陪同進入蹦床區(qū),馬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年滿9周歲,馬某某的監(jiān)護人沒有現(xiàn)場陪同,馬某某在蹦床的過程中沒有違反蹦床安全準則,馬某某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馬某某的各項損失1700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護理費26851.50元、殘疾賠償金123780元、交通費66元、營養(yǎng)費4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2700元),扣除李旭、崔麗多墊付的醫(yī)療費1614.13元(32000元+10000元-40385.87元),李旭、崔麗共同賠償馬某某168483.37元(170097.5元-1614.13元)。林口佳貝樂園在30%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即在51029.25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綜上所述,林口佳貝樂園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025民初955號民事判決;
二、李旭、崔麗共同賠償馬某某的各項損失168483.37元,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林口縣林口鎮(zhèn)佳貝愛游樂園在30%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即在51029.25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四、駁回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816.64元,減半收取1908.32元,由馬某某負擔62.24元,由李旭、崔麗共同負擔1292.26元,由林口縣林口鎮(zhèn)佳貝愛游樂園負擔553.8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52元,由李旭、崔麗共同負擔255.6元,由林口縣林口鎮(zhèn)佳貝愛游樂園負擔596.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高玉林
審判員周曉光
審判員錢大龍
法官助理李鑫
書記員李維嘉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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