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2021)冀0229刑初90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河北玉田縣人,漢族,大專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現(xiàn)住玉田縣。因涉嫌犯XXXX罪,2021年1月16日被玉田縣XX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經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玉田縣XX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押玉田縣看守所。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李小龍,河北宏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16時許,在玉田縣,被告人夏某某和包某某與宋某1、張某1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夏某某與宋某1互毆,致宋某1雙側鼻骨及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玉田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宋某1的損傷為輕傷二級。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動向XX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某人宋某1受傷后在玉田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期間由其母張某4護理。經原某人宋某1申請,2021年6月25日,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對宋某1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宋某1自受傷之日起,評定誤工期60日,護理期16日,營養(yǎng)期30日。原某人宋某1因傷造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317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40元×16天)、誤工費6129.2元(按河北省2020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7286元÷365天×60天計算)、護理費2400元(150元×16天)、營養(yǎng)費600元(20元×30天)、鑒定費1600元、復印費12元。附帶民事訴訟原某人主張交通費500元,雖未提供票據,因是必要開支,本院酌定300元,以上共計14859.7元。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夏某某親屬主動交納賠償款12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夏某某供述筆錄;被害人宋某1陳述筆錄;證人張某1、宋某2、包某某、張某2、張某3、楊某證言筆錄;辨認筆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玉田縣XX局玉田鎮(zhèn)派出所認罪認罰說明;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接受證據清單、監(jiān)控錄像;玉田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接受證據清單、包某某玉田縣醫(yī)院住院病案、宋某1玉田縣醫(yī)院住院病案、CT片;戶籍信息;被告人夏某某提交的玉田XX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附帶民事訴訟原某人宋某1提交的玉田縣醫(yī)院住院病歷、出院證、住院收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玉田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發(fā)票、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發(fā)票、居住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玉田縣玉田鎮(zhèn)聚禾小吃部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表、考勤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XXXX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XXXX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系初犯的觀點,本院予以采納;其提出被害人對案件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的觀點,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附帶民事訴訟原某人宋某1要求被告人夏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15659.7元,對于超出合理損失部分,因原某人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XXXX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夏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某人宋某1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復印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14859.7元,已付12000元,下欠2859.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袁靜
人民陪審員黃嘉欣
人民陪審員王雷
書記員周治新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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