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1、于某2等法定繼承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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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魯02民終603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1,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曉鳳,山東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鵬,山東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于某2,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華,山東永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于某3,女,1958年6月23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yè),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繼承人于德光和被繼承人李秀美系夫妻關系,育有子女三人,分別為長女于某3、長子于某1、次子于某2。被繼承人李秀美于1996年12月16日死亡,未留有遺囑。被繼承人于德光于2014年12月11日死亡,未留有遺囑。被繼承人于德光名下位于青島市市南區(qū)戶房屋于2013年拆遷,得到拆遷補償款749787.32元,給于德光一個興業(yè)銀行存單。2014年1月27日于德光、于某2、于某3一起到興業(yè)銀行去辦理了轉存手續(xù),存入于德光名下興業(yè)銀行52×××04賬戶六個月定期存單。2014年8月3日于某2、于某3共同到興業(yè)銀行延安支行將該款項提出,提出時本金和利息共計760596.42元,該存款轉存入于某2名下。2015年2月20日,青島市市北區(qū)阜新路街道人力醫(yī)院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發(fā)放于德光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36570元。該款項在于某2處。于德光在中國銀行青島海泊橋支行存款余額66990.26元。存單在于某2處,于某2稱未提取。于德光在中國工商銀行截至2020年3月18日有存款本息8316.82元。于德光在青島銀行人民路第一支行有定期存款截至2020年3月18日余額51052.2元。上述存單在于某3處,于某3稱未提取。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各方當事人對證據(jù)和事實爭議如下:一、于德光在興業(yè)銀行拆遷補償款問題。1.于某1稱,該拆遷補償款是被繼承人于德光的遺產(chǎn),被于某2侵占,該筆款項應當作為于德光遺產(chǎn)繼續(xù)繼承分配。同時因于某2侵占該款項,屬于故意隱瞞、侵吞,因此在分配時應當少分。于某2稱,之前于德光說將該款贈與于某2的兒子用于購買房屋。當時于某2想讓于德光開個會和其他人說清楚,但于德光沒有同意。該款項在于德光生前已經(jīng)做出處分,不是遺產(chǎn)。于某3稱,到銀行提取款項時,于某2要將款項存入其妻子名下賬戶。于某3不同意,要求存入于某3名下賬戶。于某2不同意,后來就存入于某2名下賬戶,于某2說拿出錢來給于某3的兒子還貸款。該拆遷款是遺產(chǎn),于德光死亡時說該款項每人分得25萬元。2.于某1還稱,2014年夏天,因于德光居住在xx路xx戶房屋是三樓上下樓不方便,想買一個一樓的房子,于某1通過中介打聽到有一個小套二的一樓,大約50萬元,看好后于德光想用拆遷款購買該房子,去提拆遷款時發(fā)現(xiàn)被于某2轉到了自己名下。于某2還稱,當時有買房子這件事,當時于某2還提出,說錢不夠讓于某3貼錢,房子寫于某3的名字,后來于德光不同意房子寫于某3的名字,這個事就不了了之。2014年10月份于德光患腎病及糖尿病,原、被告三人一起將老人送到海慈醫(yī)院。第一次住了十幾天,之后于某2聯(lián)系養(yǎng)老院,于德光出院后就住在養(yǎng)老院,之后再沒有說買房子的事情,如果老人真想買房子誰也攔不住。于某3稱,在xx路買房子的事情確有此事,于某3和于某2都去看過房子。法院詢問各方當事人,于德光得知拆遷款轉到于某2處,于德光是怎么處理的?于某1、于某3稱,找于某2要過錢,于某2沒給他,之后于德光生病,此事就不了了之了。于某2稱于某1所稱不存在,也不屬實。3.于某3提交2017年1月13日收據(jù)存根一份,證明當時于某3問于某2要團島房屋拆遷款,當時這10萬元是于某2讓于某3寫的收據(jù)。于某2稱,該筆款項是于某3的兒子做生意,向于某2借錢,當時于某2基于情分分了兩次給于某3各打50000元,共計100000元。當時于某2給了于某3錢后,于某2讓于某3打個借條,于某3過了幾天后給于某2送來了一個收據(jù)。這不是房屋拆遷款,是借款。于某1稱,當時于某3因為孩子需要用錢,就找于某2要當時團島房屋的拆遷款,把這筆錢分了。于某2跟于某3說于某1不同意,于某3當時表述不是這筆錢,還有存款和撫恤金。因為處理不了就先不處理。于某1當時說就一起弄了行了,但是意見反饋到于某3那兒是不同意處理,然后于某2打給了于某310萬元。二、xx路xx戶房屋問題。青島市四方區(qū)xx路xx號xx戶房屋,共有房屋三間,使用面積均為7.41平方米,合計使用面積22.23平方米,該房屋系青島第一棉紡廠公房,由于德光承租。1999年房屋拆遷,搬遷時間是2000年5月20日,2002年1月22日回遷。2002年1月24日簽訂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被拆遷房屋應安置人口五人,分別為:于德光、于某1一家三口、于某2,安置房屋兩套,分別為青島市市北區(qū)xx路xx號xx號樓xx單元xx戶套二房屋(應安置使用面積45.51平方米)和xx路xx戶套一房屋(應安置使用面積26.18平方米),2002年6月6日這兩套房屋共需交納房款、煤制氣費用86720元,均登記在于德光名下。1.關于交付房款問題。于某2稱,在2002年6月6日交付房款時,于某2讓妻子于欣彤從中國建設銀行賬號為23×××01存折內(nèi)提取現(xiàn)金44999元,于同日交付購房款86720元,上述購房款中,有于某2交納的50000元(銀行提取的45000元和家里的現(xiàn)金5000元)。在2002年提取45000元的存折,按照常理存折用完了就不要了,但是將近20年時間該存折一直保留著,就是留著證據(jù)。在2002年那個時候一個家庭提取45000元,是大金額,提取錢就是去交付房款。如果分割xx路xx戶房屋,首先應當扣減于某2支付的購房款50000元。于某1稱,對于欣彤提取時間和金額無異議,但該證據(jù)不能證明款項用于交納房款。于某3稱,上述情況不清楚。2.安置xx路xx戶房屋有無于某2戶口因素問題。于某2稱,xx路xx戶房屋安置人口有于德光和于某2兩人,基于戶口因素于某2應占xx路xx戶房屋12平方米使用面積。如果分割xx路xx戶房屋,應當扣減屬于于某2個人所有的12平方米使用面積。于某1稱,認可于某2的戶口在拆遷房屋內(nèi),不認可安置人口有于某2。于某3稱,xx路房屋拆遷時于某2有兩處房屋,不應當分給于某212個平方米的使用面積。3.xx路xx戶房屋裝修問題。于某2提交照片一宗稱,安置房屋后,于某2對其進行了裝修,于某2稱花費了30000元。如果涉案房屋需要分割,應當扣除30000元裝修款。于某1、于某3稱,于某2主張扣除30000元裝修費沒有證據(jù)證明。即便是于某2進行了裝修,也未經(jīng)過于某1和于某3同意,擅自裝修與于某1無關,不應扣減。

一審法院認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遺囑,因此本案按照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處分遺產(chǎn)。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于德光遺產(chǎn)工商銀行存款8316.82元、在青島銀行存款51052.2元、在中國銀行存款66990.26元、xx路xx戶房屋建筑面積20.27平方米,扣減于某2支付的房款30483.17元后,由原、被告三人均分。撫恤金是死者死亡后有關單位發(fā)放給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一種撫慰和救濟方式。喪葬費是用于辦理喪葬事宜產(chǎn)生的費用。上述財產(chǎn)不是遺產(chǎn),但其參照遺產(chǎn)繼承原則予以分配,在本案中認定由原、被告三人均分。判決:一、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2、被告于某3各分得喪葬費、撫恤金12190元。如被告于某2將該款項提出,則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分別支付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312190元。二、被繼承人于德光在中國工商銀行存款8316.82元、在青島銀行存款51052.2元。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2、被告于某3各分得19789.67元。如被告于某3將該款項提出,則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分別支付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219789.67元。三、被繼承人于德光在中國銀行存款余額66990.26元,扣減被告于某2支付的房款30483.17元,剩余36507.09元,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2、被告于某3各分得12169.03元。如被告于某2將該款項提出,則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分別支付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312169.03元。四、被繼承人于德光名下的青島市市北區(qū)戶房屋(青房地權市字第××號),由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2、被告于某3按份共有。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3各占有該房屋的建筑面積6.76平方米,被告于某2占有該房屋的建筑面積23.9平方米。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各方當事人訴爭的焦點問題在于:被繼承人于德光名下位于青島市南區(qū)戶房屋的拆遷補償款749787.32元是否在被繼承人于德光生前贈與給被上訴人于某2。贈與協(xié)議是諾成性合同,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贈與標的所有權自贈與協(xié)議成立之日起發(fā)生轉移。判斷是否存在贈與關系應具備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以及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拆遷補償款749787.32元系于德光個人財產(chǎn)均無異議,被上訴人于某2主張父親于德光在生前已經(jīng)明示將該筆拆遷款贈與自己的孩子,上訴人于某1及原審被告于某3對此均不認可。案涉款項在于德光生前轉存入于某2名下,于德光生前未提出任何異議,但是,貨幣作為特殊種類物轉移占有不具有物權公示的作用,于德光同意將案涉款項放置在兒子名下,可能有多種原因,于某2主張父親于德光將案涉款項贈與自己,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于某2應提交證據(jù)證明父親生前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于某2除單方陳述外未有任何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相反,于某3與于某2共同辦理的案涉款項轉存手續(xù),庭審時其表述不知道父親于德光已經(jīng)將錢贈給了于某2,于某3在2017年1月13日從于某2處拿了10萬元,其出具的收條中明確注明“我從于某2處要得團島房子的拆遷款10萬元”,該證據(jù)的出具盡管是于某3書寫,但也間接佐證了案涉款項的歸屬問題。故青島市南區(qū)戶房屋的拆遷補償款749787.32元以及至2014年8月7日的利息共計760596.42元應作為于德光的遺產(chǎn)由于德光的法定繼承人依法均分,其中于某3已經(jīng)從于某2處取得10萬元應從分得拆遷補償款中扣除。另外,于某2于2002年6月6日從銀行賬戶內(nèi)提取了現(xiàn)金44999元,同日交納了xx路房屋的購房款,從證據(jù)采信的高度蓋然性原則而言,原審認定購買xx路房屋購房款44999元系于某2交納并從于德光的遺產(chǎn)中予以折抵(扣除于某2應交的購房款后余30483.17元)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于某1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203民初7984號民事判決;
二、青島市南區(qū)戶房屋的拆遷補償款749787.32元及利息760596.42元由上訴人于某1、被上訴人于某2、原審被告于某3各占有三分之一,被上訴人于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前十日內(nèi)支付給上訴人于某1253532.14元,被上訴人于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審被告于某3153532.1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895元,由上訴人于某1負擔2630元,被上訴人于某2負擔2635元,原審被告于某3負擔26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901元,由上訴人于某1負擔2203元,被上訴人于某2負擔1849元,原審被告于某3負擔184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姜蓉
審判員衣潔
審判員趙玉霞
書記員王雪迪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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