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902民初2032號
原告:趙某1,男,1968年12月24日生,漢族,住海州區(qū)。
被告:馬某,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住海州區(qū)。
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認定如下:
原告陳述“因被告不同意償還原告兄長趙宏斌債務,致使雙方吵架,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被告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chǔ)牢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本院經(jīng)審核認為,原告對自己的主張只有其本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其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原告應當對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原告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離婚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趙某1與被告馬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洪斌
書記員宋杭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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