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楊某某探望權糾紛二審判決書

實務研究1,103字數(shù) 838閱讀模式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探望權糾紛(2021)魯01民終597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孟某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黨明德,濟南歷下關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晚清,濟南歷下關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卉,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璐超,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魯0102民初96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孟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的下一個月開始,每月探望婚生子孟某1兩次至孟某1成年(具體探望時間:周六或周日,具體探視日期由原告孟某某、被告楊某某協(xié)商確定;具體探視地點:孟某1居住地)。

一審法院認為,婚生子孟某1隨被告楊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孟某某作為孟某1的父親有探望的權利,被告楊某某有協(xié)助的義務。關于被告楊某某辯稱要求中止探望權,法院認為,被告楊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原告孟某某的探望將不利于孟某1的身心健康,對其要求中止探望權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考慮到原告孟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就探望的問題發(fā)生過多次糾紛,頻繁探望不利于孟某1的健康成長,雙方均應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fā),避免將雙方的矛盾在孩子面前展現(xiàn),共同為孩子營造愛的氛圍,因此,綜合考慮婚生子孟某1年紀及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支持原告孟某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或周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至孟慶迪居住處探望,被告楊某某應予以協(xié)助,對超出部分,法院不再支持。判決:一、原告孟某某于2021年6月起,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或周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至孟慶迪居住處探望,被告楊某某負有協(xié)助的義務。二、駁回原告孟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負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孟某某、上訴人楊某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孟某某負擔200元,楊某某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呂厥中
法官助理陳瑤
書記員楊建群
"

2021-08-02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