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2018號
原告:謝某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惠來縣。
委托代理人:羅某,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住址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
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多次從原告處購買青菜。2019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兩張《欠條》,其中一張《欠條》載明:“本人劉某某,身份證號碼:3621351971××××××××,由于青菜款的事情,于2017年6月9日虧欠謝某某,4452241988××××××××身份證號碼,人民幣25000元(大寫貳萬伍仟元整)。經雙方協(xié)商,債務人必須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還清,……債權人因為追償債務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或者其他損失,由債務人承擔”。另一張《欠條》載明:“本人劉某某,身份證號碼:3621351971××××××××,由于青菜款的事情,于2019年6月9日虧欠謝某某,4452241988××××××××身份證號碼,人民幣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經雙方協(xié)商,債務人必須于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還清,……債權人因為追償債務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或者其他損失,由債務人承擔”。2020年10月12日,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師費1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對其于2019年6月9日出具的兩張《欠條》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確認其欠原告貨款75000元。被告辯稱其在出具欠條后向原告支付過款項,但原告稱支付的款項為償還欠條未包含部分;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原告提交的2020年5月23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原告所述事實。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貨款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欠條》約定,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時間支付貨款,但被告未履行付款義務,故應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律師費10000元,符合《欠條》所載約定條款,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謝某某貨款7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分兩部分計算,以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19年10月2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25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20年1月1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謝某某律師費支出10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6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交19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926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案件公告費520元,原告已承擔,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徑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艾小亮
書記員陳樹秋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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