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1民終1014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集,遼寧杰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1,男。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劉某1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婚生男孩劉某2(××××年××月××日出生),雙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chǎn)生矛盾。王某曾于2019年5月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與劉某1離婚,2019年9月23日,一審法院以(2019)遼0111民初4677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現(xiàn)王某再次起訴,要求與劉某1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夫妻雙方在生活中應當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時溝通,只要雙方互諒互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考慮家庭及子女的利益,是能夠和好生活的?,F(xiàn)劉某1不同意離婚,且王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王某負擔。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自主登記結(jié)婚,并育有一子應具有較深厚的感情基礎。當婚姻生活遇到矛盾挫折,出現(xiàn)裂痕陷于危機的時候,夫妻雙方應該努力挽救,積極溝通,互相理解、互相扶持,珍惜夫妻雙方的感情,對婚姻負責,對感情負責,共同維護平等、和睦的婚姻關系,維護家庭的完整。雙方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洋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吳永梅
法官助理冷焱
書記員馬曉玲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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