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遼0106刑初586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沈陽市鐵西區(qū),現(xiàn)住址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鑒于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付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到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司法局社區(qū)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楊曉滿
書記員孫鴻雁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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