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1與張某某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別程序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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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滬0115民特259號

申請人:葉某1,男,1966年3月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申請人:張某某,女,1932年11月5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代理人:葉某2(系被申請人兒子),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張某某與申請人葉某1系母子關(guān)系。張某某與丈夫葉某3共生育二子,分別為長子葉某2、次子葉某1。2002年起逐漸出現(xiàn)記憶下降。2018年10月不慎摔倒送醫(yī)治療后長期癱瘓在床,目前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4月22日,本院根據(jù)申請人葉某1的申請,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對被申請人張某某的精神狀態(tài)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該所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申請人張某某患非典型或混合型阿爾采末氏病性癡呆,評定為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F(xiàn)張某某的丈夫與子女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同意由葉某1擔任張某某的監(jiān)護人。

本院認為,張某某患非典型或混合型阿爾采末氏病性癡呆,經(jīng)本院委托鑒定診斷為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故申請人葉某1向本院申請宣告被申請人張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準許?,F(xiàn)申請人葉某1與其家人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同意由葉某1擔任張某某的監(jiān)護人,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張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葉某1為張某某的監(jiān)護人。
鑒定費3,150元,由申請人葉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高潔華
書記員王佳璐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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