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湘0602民初6021號
原告:晏某1,女,漢族,2004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
法定代理人:史某,女,漢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
法定代理人:晏某2,男,漢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帥,湖南滳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燕,湖南滳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岳陽金瑞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陽市岳陽樓區(qū)金鶚山街道磨子山南路**恒大南湖半島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艾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曉玲,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漢族,住長沙市雨花區(qū),系公司法務。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原告晏某1于2015年8月31日與被告岳陽金瑞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購買由被告開發(fā)的位于岳陽市岳陽樓區(qū)××路××號××小區(qū)××房屋一套。該合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對供電約定如下“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由出賣人負責辦理開通手續(xù)并承擔相關費用,如果在約定期限內基礎設施設備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進行處理: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上述基礎設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備使用條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有責任有義務協(xié)調相關單位解決存在的問題,直至上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達到使用條件”。
合同簽訂后,被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入住后存在停電的情況,入戶電表均由被告內部自建自管,電費均由恒大南湖半島小區(qū)物業(yè)代收,用戶與國網湖南電力有限公司岳陽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岳陽分公司)未建立直接供用電關系。2019年1月13日某網友在紅網“問政湖南”上對于岳陽恒大南湖半島入住1年還是臨時供電進行投訴。2019年1月16日,國網岳陽分公司向中共岳陽市委辦公室報送情況說明“經核查,岳陽恒大南湖半島小區(qū)入住1年還是臨時供電情況屬實,系開發(fā)商私自將臨時基建電源供帶小區(qū)居民用電,基建電源容量無法滿足住戶用電需求,造成小區(qū)經常跳閘停電,影響居民正常用電。通過中間檢查發(fā)現,該小區(qū)配電工程設備及施工工藝存在缺陷,目前未收到開發(fā)商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019年1月31日,金瑞公司與國網岳陽分公司簽訂了《高壓用電合同》,同日湖南常電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完成向金瑞公司岳陽恒大南湖半島小區(qū)專變送電任務,金瑞公司岳陽恒大南湖半島小區(qū)專變已接入城市正式供電網絡。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文書中載明國網岳陽分公司于2019年6月起集中為岳陽恒大南湖半島小區(qū)業(yè)主安裝電表并收取電費,在此之前被告公司與國網岳陽分公司無人收取電費,部分業(yè)主因被告違約交付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房屋而未入住。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其他相關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晏某1與被告金瑞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系雙方自愿簽訂,合法有效;依據該合同約定被告應按期將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包括房屋主體及供電等與房屋相關的配套設施。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被告在2019年1月31日才與國網岳陽分公司簽訂《高壓用電合同》,在此之前被告私自將臨時基建電源供小區(qū)居民用電,基建電源容量無法滿足小區(qū)業(yè)主用電需求,配電工程設備及施工工藝存在缺陷,造成小區(qū)經常跳閘停電,影響原告正常用電,故本案原告入住后該小區(qū)系臨時用電情況屬實,案涉房屋在交付時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交付條件的正式居民用電,構成輕微違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違約責任。因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不明確,按合同載明的違約處理方式,被告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該約定顯失公平,本院確認該約定條款無效,根據本案中被告違約的情形,結合被告提出為購房業(yè)主提供了免費用電的事實及原告的損失情況,本院酌情認定由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000元。綜上所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岳陽金瑞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晏某1違約金3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岳陽金瑞置業(yè)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羅頌利
書記員馮葉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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