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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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甘0826民初1932號

原告:王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靜寧縣。
被告:張某,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靜寧縣。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1日,被告在原告處購買紅瓦等建筑材料,經結算,被告應付原告材料款共計5744元,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張省利欠本部現(xiàn)金5744元,2016.6.1,張省利?!?/p>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材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王某建材款57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程鶴鶴
書記員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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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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