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0105民初13711號
原告于某某,男,1998年5月4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鄢陵縣,經常居住地鄭州市金水區(qū)。
被告王某,男,1986年7月9日出生,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
經審理查明:
1、2021年4月2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款人王某因資金周轉向出借人于某某借到人民幣(大寫)肆萬圓整,(小寫40000元)。借款利息:0;還款日期:2021年4月27日;若借款人在規(guī)定期限如約還款,則不產生利息;逾期的可在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合理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包括律師費、鑒定費、保全費、訴訟費)。借款人:王某,身份證號碼:,日期:2021年4月22日”
同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本人確認收到于某某上述借款人民幣肆萬圓整,全部通過現(xiàn)金/轉賬的方式收取。收款人:王某,日期:2021年4月22日”
2、原告提交轉賬憑證一份,顯示:付款賬戶:于某某6217******0197,轉賬金額:40000,交易渠道:手機銀行,交易日期:2021/04/22,收款人:王某,收款賬號:62×××78,收款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言:借支
3、原告提交其與被告王某的短信聊天記錄:
于某某:“王老師,把錢匯一下吧”“咱們都多大歲數(shù)了,錢不多,別拖了”
王某:好的,我收到賬號了
于某某:“把款還一下吧,王老師”“你把錢墊一下,先還我吧,王老師”“要講誠信,王老師”“你要還就趕緊還,明天中午之前把,王老師,你要不還咱就說不還的事,錢不是很多,還非得讓去學校去家里要才給么”
王某:“下課回電”
于某某:“一份錢都不還么”
王某:“你好,我是他媳婦,王某給我說了今天下午回款,他現(xiàn)在去醫(yī)院給我媽送飯了,我安排這個事情”
于某某:“嫂子,你想想事沒辦,天天光說還錢,就是不打,一個星期多了,別再拖了”
王某:“他給我說了,昨天答應的是上午給你們,我回款的時候不夠,他上課期間我跟她打了好幾個電話讓我提前給你們說一身,這個我知道但是我們不會錢欠你們一分的”
于某某:“30號就說打錢,你也知道,今天7號了,事都沒再追究了,錢也不多,別再拖了”“王老師,不接電話,不還錢,光忽悠我,你這態(tài)度真的是”“王老師,你真不還我的錢,我也沒辦法了,明天我只能起訴你了”
庭審中,原告于某某認可被告王某已向其歸還借款2萬元,剩余借款20000元(40000元-20000元)未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及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借條、轉賬記錄及庭審陳述,能夠證明被告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訴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萬元,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本院確定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原告過高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4月28日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計算);
二、駁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2.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劉瑞
書記員史慧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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