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彭某東、何某鳳、黃某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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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湘0923民初1605號

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縣東坪鎮(zhèn)城南區(qū)紫薇路79號。
法定代表人:諶燦球,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強明,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彭某東,男,漢族。
被告:何某鳳,女,漢族。
被告:黃某,男,漢族。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彭某東因經商需要資金周轉,于2017年12月7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約定:合同項下借款幣種為人民幣,最高借款額度為拾萬元整元(小寫:¥100000.00元),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36個月,期限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在上述期限內,借款人可循環(huán)使用上述借款額度,但在該期限內任何時點的借款余額不得超過該最高借款額度。單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最高借款額度剩余使用期限。借款月利率為7.6125‰,逾期罰息利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到期還本,按期結息,每季度為約定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尚未劃付的借款,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通過提前行使擔保物權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借款本息。同時被告黃某與原告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承諾對被告彭某東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彭某東向原告借款后,將利息清至2020年9月21日,之后未再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截至2021年4月20日止,被告彭某東尚欠原告貸款本金97499.99元,利息5220.3元,逾期加收利息1669.99元,本息合計104390.28元。另查明,該筆借款發(fā)生時,被告彭某東、何某鳳系夫妻關系,且被告何某鳳在《最高額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彭某東與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最高額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向被告彭某東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彭某東未按約定按期償還款項,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反合同約定的法律后果。該筆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彭某東、何某鳳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何某鳳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故該筆借款應視為被告彭某東、何某鳳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黃某為被告彭某東的債務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故被告黃某對被告彭某東的貸款本息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九十條、第七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彭某東、何某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97499.99元,利息5220.3元,逾期加收利息1669.99元,本息合計104390.28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2021年4月20日以后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付;
二、被告黃某對被告彭某東、何某鳳的上述第一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黃某在履行該判決的第二項義務后,有權向被告彭某東、何某鳳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8元,減半收取1194元,由被告彭某東、何某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義務人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李勝平
法官助理楊睿
書記員吳貝芬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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