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1623民初1535號
原告孫某,女,漢族,1994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水縣,現(xiàn)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顧某,男,漢族,1991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縣。
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于2011年相識確立戀愛關系開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原被告補辦了結婚登記?!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殚L子顧銘浩、××××年××月××日生育婚生次子顧銘宇。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要求與被告顧某離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jù),且原、被告雙方結婚時間較長,婚生兩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為了有利于兩個婚生子健康成長,故本院對原告孫某要求與被告梁小套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孫某與被告顧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周世昌
審判員黃素靜
審判員張桂梅
書記員紀錦錦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