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桂0702民初774號
原告:吳某某,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欽州市欽**。
被告:莫某某,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漢族,住欽州市欽**。
根據本案的證據及在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認定如下事實:2020年9月23日,莫某某向吳某某出具《借據》,《借據》載明:莫某某向吳某某借10000元,按6厘息一個月。2020年9月23日,吳某某向莫某某轉賬10000元。2020年10月22日,莫某某在微信上向吳某某提出借款4000元的要求,2020年11月9日,吳某某向莫某某轉賬4000元。后來莫某某沒有還款,吳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根據吳某某提供的
莫某某地址對莫某某進行法律文書送達時發(fā)現,莫某某無法送達,遂依照法定程序對莫某某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對其進行了送達。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照約定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亦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借資金14000元,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償還其借款14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莫某某償還原告吳某某借款14000元。
案件受理費150元,公告費700元,由被告莫某某承擔。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權利人可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楊程
人民陪審員梁添
人民陪審員鄧源彥
書記員梁映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