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與馬某某、雷某某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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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締約過失責任糾紛(2021)豫1602民初2407號

原告: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地址周口市七一路西段,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0913。
法定代表人:王昕,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厚思,系河南錦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馬某某,女,回族,1970年12月27日生,住周口市川匯區(qū)。
被告:雷某某,女,漢族,1969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1988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1月,原被告之間就周口市商水縣××大道和××交叉口西北角金色家園2#A103(一半)、104、105、106、107鋪房屋的租賃事宜進行了溝通。原告稱其與三被告之間就“被告將上述金色家園2#A103(一半)、104、105、106、107鋪房屋以每月每平米70元的價格租賃給原告,租期自原告收到相關(guān)單位的批復(fù)后開始,共10年,在原告所在地支付租金”達成了一致,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據(jù)來證明該主張,同時三被告在庭審中稱“只是對房屋租賃價格進行了溝通,租賃面積和租期都沒有達成一致”,即三被告在庭審中否認了原告的主張。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應(yīng)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系民事訴訟活動中的基本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盡管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來訂立合同,但是原告目前提供的有效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其與三被告就涉案房屋的租賃事宜達成了一致,同時三被告在庭審中亦否認其曾經(jīng)就涉案房屋的租賃面積、期限等租賃事宜與原告達成過一致意見,因此原告應(yīng)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玉紅
書記員賈莉莎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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