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遼02民終307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金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嬌,遼寧征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蘭(張某姐姐),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金州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遇某1,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金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輝(遇某1丈夫),1972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遇某2,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遇某3,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金州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迂某1,女,1949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金州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遇某4,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金州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迂某2,女,1955年8月14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金州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遇某5,女,1957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金州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繼承人遇福和與劉金鳳是夫妻,劉金鳳于1997年8月18日去逝,遇福和于2008年6月15日去逝。遇福和與劉金鳳共有七名子女,分別是長子遇滿樂、次子遇滿亭、三子遇滿星、長迂某1蘭、次遇某4芳、三迂某2英、四遇某5嬌。長子遇滿樂于1994年8月13日去世,留有長遇某1春,次遇某2華。次子遇滿亭于2009年10月26日去世,留有一遇某3君。三子遇滿星于2019年7月27日去世,無子女,被告是遇滿星的妻子。遇福和與劉金鳳留有住房一處(房產證20××233),座落金州區(qū)號,建筑面積為66平方米。被繼承人遇福和與劉金鳳去世前未留有書面遺囑,該房屋現由被告占有、使用,未進行繼承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原迂某1蘭遇某4芳迂某2英遇某5嬌是被繼承人遇福和與劉金鳳現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遇福和與劉金鳳的兒子遇滿樂、遇滿亭、遇滿星已去世,原遇某1春遇某2華遇某3君及被告是遇滿樂、遇滿亭、遇滿星的近親屬,有代位繼承及轉繼承的權利。本案的七原告及被告均是被繼承人遇福和與劉金鳳的繼承人。作為被繼承人遇福和與劉金鳳,其遺產的繼承應自其死亡時開始,二被繼承人未留有書面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予以分割。案涉座落金州區(qū)號房屋,是遇福和與劉金鳳的遺產,應由各繼承人依法繼承。關于被告抗辯的案涉房屋有16平方米是遇滿星原單位投資的,應屬遇滿星的個人財產,因原告提供的房屋登記簿載明該房的現產權人為被繼承人遇福和,沒有其他共有人,而且被告向一審法院提供的《企業(yè)福利分房不再安置證明》,僅可證明遇滿星與被繼承人遇福和之間曾發(fā)生過債權、債務的關系,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有其份額。至于該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履行以及是否消滅,不在本案審理范圍,故一審法院對被告的上述抗辯理由不予采信。現七原告要求按份繼承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不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照準。關于被告抗辯的遇滿星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告應當多分之理由,因被告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理由,一審法院不予照準。故七原告要求均等擁有案涉房屋所有權的份額之訴請合法,一審法院應予支持。被繼承人遇福和與劉金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共有七人,其遺產應當分為七份,現有的第一順序繼承迂某1蘭遇某4芳迂某2英遇某5嬌各繼承一份;原遇某1春遇某2華代位繼承遇滿樂的一份,各得十四分之一;原遇某3君代位(轉)繼承遇滿亭的一份;被告繼承遇滿星的一份。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座落金州區(qū)號(房產證20××233)房屋,由原迂某1蘭遇某4芳迂某2英遇某5嬌遇某1春遇某2華遇某3君與被張某花共同繼承所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原迂某1蘭遇某4芳迂某2英遇某5嬌遇某3君與被張某花各占七分之一,原遇某1春遇某2華各占十四分之一;二、駁回被張某花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00元(原告已預交),原告迂某1、遇某4、迂某2、遇某5、遇某3與被告張某各負擔629元,原告遇某1,遇某2共同負擔626元。
本院認為,本案訴爭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為遇福和,遇滿星未被登記為共有人,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故可以認定遇福和為案涉房屋的唯一所有權人。張某雖主張遇滿星以喪失單位福利分房資格為代價由原單位對動遷房屋投資擴大了16平建筑面積,但因其提供的不再安置證明為復印件,其他證據為遇滿星自述或來源于其自述,上述證據無法充分證明張某這一主張,故應由其對此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如基于此認為對遇福和享有相應的債權,可另案主張,但非本案審理范圍。
綜上所述,上訴人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有遺漏,還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對此本院予以補正。一審判決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張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隋廣洲
審判員胥濤勇
審判員高明偉
書記員張鑫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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