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與曹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540字數(shù) 1255閱讀模式

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108民初1436號

原告:馬某,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某,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曹某,住太原市。

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1年4月1日,被告曹某因需資金周轉,通過原告馬某的朋友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馬某131122198702031638人民幣現(xiàn)金40000元整(肆萬元整)此款于2021年4月30日還清,利息為月息2分計算。如到期不按時還錢,出借人可選擇法院上訴,上訴執(zhí)行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誤工費、交通費)等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苯杩畹狡诤?,被告未按時償還原告,原告委托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通過訴訟程序向被告索要欠款,支出律師代理費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曹某向原告馬某借款的事實,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為證,借款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北景钢校p方當事人均認可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亦約定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償還借款,但至原告起訴時仍未還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痹桓婕s定借期內月利率2%,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償還借款,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再次,借條中約定了原告有權就律師費等費用向被告主張,且依據(jù)原告提交的發(fā)票其已實際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故原告主張律師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最后,被告辯稱其不認識原告馬某,但依據(jù)其出具的借條中載明原告的名字以及身份證號,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且其辯稱出具借條時系被人逼迫,但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于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被告曹某應當償還原告馬某借款40000元及律師代理費5000元,并以4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6月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馬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6月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馬某律師代理費5000元;
三、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元,由被告曹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瑋
書記員??甄配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